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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加了庭前会议制度,该制度是此次修法的亮点之一,对提高我国刑事诉讼效率和审判质量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刑事诉讼中的庭前会议是指在正式庭审开始之前,为了保证庭审能够公正而迅速地进行,在法官的主持下,由控辩审三方共同参加的以案件争点整理、证据展示、非法证据排除等事项为内容的会议。关于庭前会议制度的定位,可以从三方面来理解:首先,庭前会议是一种庭前准备程序,为正式庭审的开始做准备乃其核心宗旨。其次,庭前会议是一种由控辩审三方共同参加的会议,具备最基本的诉讼构造。最后,庭前会议是一个程序承载平台,某些具体程序或制度以庭前会议为程序载体,即以庭前会议的形式去进行。总的来说,庭前会议最根本的功能就是尽可能地提前扫除可能影响诉讼进程的障碍,避免诉讼不必要的延滞,为庭审的运行提速。以庭前准备为主旨,庭前会议有三个方面的功能:信息集中功能、争议解决功能以及程序分流功能。诉讼效率是庭前会议制度的核心价值。正义不仅要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也要以有效率的方式去实现。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刑事诉讼法是一个分配诉讼资源的装置。诉讼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和运行不得不把效率作为重要的衡量因素。通过减少诉讼成本和优化诉讼资源配置两种效率机制,庭前会议能够实现程序性事项和部分实体性问题的集中前置解决和整理。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庭前会议制度也要守住正义的底限,应至少满足以下几个程序方面的正义要求:第一,当事人的参与性。第二,对等性,即控辩平等。第三,裁判者的中立性。庭前会议应有一定的案件适用范围,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有适用庭前会议的必要,其衡量标准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存在程序性请求或争议,可能导致庭审进程的延滞;二是案件重大复杂,需要对证据及事实争点进行整理。庭前会议的内容即在庭前会议上要处理哪些问题直接决定了庭前会议能发挥多大的制度性作用。庭前会议的内容设置应主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提高诉讼效率,二是不能“僭越”正式法庭审理所要处理的内容,防止庭审被架空。庭前会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对程序性请求和争议等问题的集中处理,二是对部分实体性问题的整理和归纳。庭前会议的程序构成包括启动方式、主持者与参加者以及效力等方面。庭前会议的启动既可依控辩双方的申请并由法院决定,也可直接依法院之职权。庭前会议的主持者与本案的审判人员应实现分离,即应由本案审判人员以外的法院工作人员来担任。庭前会议强调控辩双方的同时参与,但被告人并非一定参加庭前会议。庭前会议的效力大致包含三个方面:程序的时效性、结论的约束性以及如何救济的问题。非法证据排除是庭前会议的重点内容之一,本文对庭前会议中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进行了专门的探讨。我国目前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采用的是一种不严格的“审判中的审判”模式,但非法证据尽量在庭前程序中即被排除应是更为理想的方案。我国可建立非法证据的“庭前会议排除模式”,即原则上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在专门的“非法证据排除庭前会议”上解决。庭前会议制度为上述构想提供了机会,该模式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庭前会议”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构建:首先,启动方式方面,“非法证据排除庭前会议”可依辩方申请或法庭主动依职权启动。其次,调查程序方面,公诉方对证据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调查程序应主要受控辩双方证明责任的支配。最后,救济程序方面,目前应赋予控辩双方与实体裁判救济方式相类似的庭后上诉权,但理想的救济途径是应采取中间上诉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