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保障看守所未决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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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人员由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人权保障状况一直是国际社会最为关注的敏感话题,也是衡量和体现一个国家人权保障水平的重要方面。2009年2月,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在押人员李荞明被同一监室在押人员殴打致死,引发了全国关注的“躲猫猫”事件。以此标志性事件为发端,社会各界对监管场所特别是看守所的在押人员权益状况的关注程度之高前所未有,人民群众要求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呼声之强烈也前所未有。但很多人对于看守所的性质和任务都不甚了解,认为看守所就是监狱,所有关进来的人都是罪犯,因为他们没有机会身临其境地感受看守所内在押人员的生活实况,一提到看守所,人们脑海中浮现的往往就是旧时大牢内牢头大刑伺候、盘剥虐待囚犯的镜头“事实上,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这些未判决的在押人员还不能称之为罪犯,因为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这些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未判刑的对象应被视为无罪,但是实际管理中由于这类对象思想情绪变化大,出于安全的考虑往往对这部分未决对象采取更为严格的管理手段,他们的权益保护状况如何呢?为此,2013年下半年,笔者所在市检察院的调查人员通过深入某市看守所对未决在押人员进行问卷调查,共获取了413份调查数据,笔者有幸参与其中。在调查问卷中,调查人员设置了24个调查项目,详细讲解了每个调查项目的具体要求,让未决在押人员在消除一切思想顾虑的情况下,客观真实地反映存在的问题。通过调查发现,看守所未决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和维护。而检察机关在保障未决在押人员权益方面具有特殊的职能优势,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时起直至释放,都有监所检察的监督。因此说,检察机关是保障未决在押人员权益的一支重要力量。监所检察与未决在押人员权益保障具有紧密的联系,其监督力度和成效如何,直接关系到未决在押人员的权益保障状况。但当前监所检察不适应新形势、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难还很多,本文从构建未决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完善未决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推进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机制、强化监所检察保障律师会见权工作机制、健全监所检察信息化建设机制等方面,对检察机关保障看守所未决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机制建设提出了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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