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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前言和三个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如下:前言说明了本文的撰写背景和目的。第一部分,故意伤害罪概述。本部分讨论了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客体方面,故意侵害罪侵犯的是人的身体生理机能的健全性;客观方面,故意伤害罪表现为非法损伤他人身体正常生理机能的作为与不作为,可能造成他人的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危害结果;主观方面在于明知自己的伤害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正常机能损害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主体方面,为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该犯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要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负刑事责任。第二部分,故意伤害罪中的疑难问题。该部分介绍了故意伤害罪的相关界限。探讨了故意伤害罪与一般殴打行为,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问题。本部分还阐述了伤害胎儿行为、被承诺的伤害行为、故意伤害罪有无未遂问题、同时伤害问题、事实认识错误问题、转化问题等。对于伤害胎儿行为应该以故意伤害罪处罚(有的观点建议单独设立伤害胎儿罪),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被承诺的伤害,对造成重伤的同意伤害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对造成轻伤的伤害,原则上不认定为伤害罪,严重违反法秩序的定罪处罚。故意轻伤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不存在未遂;对于故意重伤罪的未遂,没有造成轻伤结果的,按照故意伤害罪(轻伤)并且未遂犯的规定处罚,对于故意重伤而造成了轻伤害的结果的,按照故意轻伤害罪的既遂处罚。另外,共同伤害问题、事实认识错误问题、转化问题等也是故意伤害罪中值得研究的问题。第三部分,故意伤害罪的立法完善。本部分针对我国故意伤害罪立法存在的漏洞提出一些大胆的建议,例如,明确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的含义,确定独立的故意重伤罪,明确“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等条文的含义,明确规定对连续伤害行为的处罚,增设伤害胎儿罪,以及将严重的生理上的精神伤害涵盖在故意伤害罪的评价范围之内等。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应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严格遵守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公平正义永远是刑法的价值追求,所以要不断的深化理论和完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