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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业逐步开放是我国加入WTO采取的积极措施之一。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先后批准了来自美、英、法等国家的115家外国和35家香港律师事务所分别在北京、上海等城市设立了代表处提供境外法律服务。根据乌拉圭回合中45个成员国对法律服务做出的承诺,法律服务全面自由化的趋势在所难免。由于历史和政治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律师在执业素质和执业观念上还落后于国外律师,律师事务所也不具有与国际大所竞争的实力,入世也给中国律师业带来了现实的挑战。外国律师事务所与我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承担责任范围上是存在差异的。从司法部公布的外国代表处的名单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很多律师事务所性质是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甚至是公司,有限责任的制度设计为外国律师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平台,而我国的律师却在无限连带责任的重负下举步维艰,是改变中国律师承担责任方式的时候了。我国把律师执业机构称之为律师事务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分别规定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律师事务所。除上述三种形式外,个人律师事务所是以个人出资形式设立的一种律师事务所,在我国提供法律服务的还有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这是第一章的主要内容。第二章主要论述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除北京和上海的律师可以选择个人执业外,律师只能选择合伙制,其他形式得不到有关机关认可,这也是我国现有律师事务所为何绝大多数是合伙制的原因。我国律师现有的执业机构形式主要为个人合伙,合伙人之间互相承担无限连带个人责任。无限连带责任不可避免的出现本身没有参与引起合伙债务的活动,又没有过错的人要以自己个人财产代人受过的不合理现象,这样就使得现有的律师执业机构在规模扩张的问题上持谨慎态度。在美国,最早提出对合伙人应受到有限责任保护的立法是德克萨思州,其他各州纷纷仿效,美国掀起了有限责任合伙立法的热潮。有限责任制度引入合伙给律师业发展提供了<WP=53>宽松的环境,但我国律师却在无限责任的重负下生存困难。改造现有的合伙制度和公司制度,将律师执业机构合伙人(成员)责任有限化,为律师的发展和应对WTO的挑战提供一个有利的平台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第三章论述了有限责任制度引入的理论前提,律师是国家认可的以熟悉法律,专门的为社会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自由职业者。科学的界定律师概念,有利于揭示律师的本质属性,在此基础上建立科学的律师执业机构合伙人(成员)责任有限化的理论体系。将律师执业机构定位于市场主体作为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有利于律师执业机构的发展,也为律师执业机构合伙人(成员)责任有限化奠定了基础。将有限责任制度引入我国的律师制度,可以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专业公司三种途径实现:在一个有限责任合伙中,合伙组织以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只要不对合伙义务负直接责任,就可以享受有限责任的保护,合伙人之间不相互承担连带责任。限责任合伙中,合伙组织以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各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只要不对合伙义务负直接责任,就可以享受有限责任的保护,合伙人之间不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由两类合伙人组成,其中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对个人执业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无限责任。专业公司的成员可以完全享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成员之间不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对个人执业行为造成的后果一般不承担责任。这是第四章的主要内容。这样,无论是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有限合伙还是专业公司中的合伙人或成员,都不必为别人的错误或舞弊行为付出惨痛代价,在很大程度上解除了后顾之忧。有限责任机制的引入,极大的便利了执业人员数量的扩充,新的合伙人的加入和其他执业人员的加入不增加原有合伙人的法律责任和风险。因此,有限责任机制的引入有利于扩大规模。这是文章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