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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根本上来说,人类健康与环境质量有关,安全饮水是人类健康必不可少的,而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是安全饮水的最重要的保障。我国长期粗放式的经济发展模式造成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相叠加更加复杂的环境问题,而现存相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以控制点源污染为主要解决方向,以禁令为主要救济手段,缺乏对与生命健康权息息相关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整体改善的考虑,不能有效应对我国日益恶化的现状,不能胜任水源地保护的目标。目前我国相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立法在保护水源防治污染方面,缺乏专门的安全饮用水法律法规和专门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法律制度,许多重要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法律制度亟待建立健全。因此,应时代的立法理念,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良法促善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就是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因此,从生态整体上立法,采取保护优先原则,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至关重要。没有充分的法律保障,生命权和健康权难以落实;没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制度,安全的饮水环境将难以保障。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既要靠清晰的理念,又要靠切实的法律保障实施。我国目前的环境立法通过国家和地方的立法来控制人类活动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本文梳理了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分析探讨了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法律问题,以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实践和加拿大安大略省在饮用水水源地立法保护的经验借鉴,提出完善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立法建议。笔者认为依法治国的前提是现行的法律法规要科学高效合情合理,符合人民群众心中的公平正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一是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主要还是靠政府强制管理,各省市县也在不停的开展水源保护区和水源保护措施实施工作。立法中要通过高标准、全面地管理和规划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生态完整性。二是由于法律、规则和规章中政府权力在控制污染源方面的能力有限,通过有效的制度让每个人、企业和机构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动机和积极性来解决饮用水水源安全问题,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落在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