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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课税单位如何选择对一国的个税制度设计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关于我国个税改革方向的研究从未间断过,主要集中在个税课税单位是否改革这一问题上。一般情况下,西方国家在进行个税课税单位选择时都会考虑三大要素,即税收公平原则、婚姻中性原则以及税收累进原则,我国要进行个税课税单位的优化选择,也应把这三大因素考虑在内。从各国对个税课税单位的选择及其实施情况来看,目前各国对个税课税单位的选择主要有两种类型:个人课税制和家庭课税制。这两种个税课税单位各有优势和弊端,个人课税制征收简便,符合税收的婚姻中性原则,但却不利于税收公平原则的实现。家庭课税制更加注重税收公平,但容易引起“婚姻惩罚”和“婚姻奖励”这两种现象的出现,不符合婚姻中性原则的要求。本文旨在从税收公平原则和婚姻中性原则这两大影响税制设计的税法原则对比的角度入手,对我国个税课税单位的优化选择进行研究。文章首先对个人课税制和家庭课税制进行了分析比较,接着分别对税收公平原则和婚姻中性原则视角下的个税课税单位选择进行了分析,最终通过分析得出,基于税收公平原则的考虑,应该选择以家庭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单位;而基于婚姻中性原则考虑,则应选择实施个人课税制。我国现阶段正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社会公平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因此在进行个税课税单位的优化选择时,税收公平原则应该更多的被考虑进来,家庭课税制由于更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自然更顺应时代的发展。可见,当前在我国实施家庭课税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英美法三国都是曾经实施过或者正在实施家庭课税制的国家,对我国个税课税单位的重新选择及实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我国要实施家庭课税制,就要借鉴这些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及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为家庭课税制的进一步实施提供法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