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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缴、少缴税款的情况频发,税务机关需要行使追征权追缴税款。这一过程既涉及行政权力行使的规范,又涉及到行政权力处分公民财产权,因此,税收追征期制度是税收征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度的完善十分必要且意义重大。但通观我国的税收追征期制度现状,法律立法薄弱:税法体系中,关于它的规定,目前仅有一条法律和三条行政法规,亟待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在三种情形下对追征期期限的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解释了上述第五十二条中规定的情形,第八十三条规定了追征期的起算时间。立法的薄弱,直接影响到行政执法环节的模糊混乱,以及司法裁判环节的适用困难,诸多争议和问题产生。总之,现行追征期制度的法律规定,让其应有的功能和价值未能充分发挥。2015年,我国大力推行税收征管改革,对追征期制度的完善也有了较大的尝试。主要体现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15)的第六章和第七章,相关条款建议虽未能通过,但具有重大指导、借鉴意义。本文借着我国目前大力推行税收征管改革的良机,结合近段时期实务中的案例,对税收追征期这一亟待完善的制度,进行较为深入的理论探寻和实践分析,以期为其进一步完善提出有益的建议。 第一章通过典型案例的介绍,折射出我国税收追征期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经过对两个案例进行梳理,归纳出我国追征期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追征期起算点规范不明,司法裁判时标准不统一;追征期制度是否适用中断、中止之情形的规定,目前尚属空白,导致追征行政执法混乱;追征期制度适用情形规范不周延,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追征期期限长短的规定缺少理论支撑,学界争议颇大。 第二章对税收追征期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发展变革进行梳理和探讨。首先,我国追征期制度的是指对欠缴税款的追缴期限。对于税收追征期所属的类别,一直存在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的争议,通过对比,再结合法律规定、征收程序和追征期制度特征等分析,我国税收追征期应属税收核定期间,对应税款核定程序,这为分析追征期的性质和论述其法律特征奠定了基础;其次,确定追征期的性质时,因追征期制度调整的是税款追征程序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税务机关享有税款追征权,纳税人负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故借鉴了民法中“债”的概念,先对追征期制度所调整的税收之债进行定性。相关理论学说主要有“税收权力说”和“税收债权债务说”,采纳“税收债权债务说”,税收之债为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三,根据税收程序法和现代税法制度的价值观,“税收债权债务说”更符合追征期制度的法律价值,即规范限制追证权力行使、保障纳税公民合法权利。因此,对于追征期性质的确定,在除斥期间和消灭时效之间,根据税“收债权债务说”,借鉴国际上成熟的税法体系中对追征期制度的规定,追征期制度应定性为消灭时效;最后,税收追征期制度通过合理定性,基本确定了其指导理论。 第三章对税收征管改革背景下,我国税收追征期制度的问题进行剖析和提出完善建议。我国追征期制度当前状况的形成,有税收立法、司法裁判和税务执法三个方面的原因,这些原因正是我国税收追征期制度完善所要反思、克服的问题。在征管改革背景下,2015年我国对追征期制度的改革完善做出尝试,主要是《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2015)中的条款,大范围修订了追征期制度,整理分析这些条款措施,发现其优点和不足,有利于把握追征期制度改革完善的正确方向。此外,税收法定原则等税法基本原则应贯穿于所有的完善建议中,起指导和规范作用。完善建议应从理论构建和实践操作两个角度考虑,且实施起来应分步骤、分层次。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对于税收追征期制度从税法体系这一宏观视角分析,结合税收追征实践案例展开研究,体现税法程序正义的价值选择,内容全面,层次丰富。此外,对于《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2015)中追征期制度的有关条款的分析评价,尚属研究的前列,这对我国税收追征期在征管改革的契机下实现完善发展的目标十分重要。不足之处在于,因学术水平有限,法言法语的运用能力还需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