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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在司法审判工作中主要以调解方式处理民事、经济纠纷,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调解主导型民事审判方式。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诉讼调解制度与新时期审判方式改革要求越来越不适应。本文从四个方面入手,重点论述了我国传统诉讼调解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提出了诉讼调解制度改革的方向。 第一部分,认真解析我国传统诉讼调解制度的基本特征、文化背景和存在的社会基础。指出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其产生的土壤,强大的宗法家族制度是其存在的社会基础,传统的儒家思想是其发展的价值基础。建立在小农经济和封建宗法家族制度基础上的传统诉讼调解制度,以义务作为本位的价值取向,与现代市场经济所呼唤的权利、自由、平等和公正等法治秩序不太吻合,须正确认识,合理改造,去粗取精,古为今用。 第二部分,深入剖析我国现行诉讼调解制度的发展里程、存在问题及其产生问题的原因。法院调解制度从我国新民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适用至今,虽然从“调解为主”到1991年《民事诉讼法》“自愿合法调解”原则的确定,进行了不断修改和完善,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诉讼调解的自愿原则不能完全落实,调解内容的合法性要求与调解的特性不符;查清事实和分清是非的法律要求与诉讼调解的内在要求不符,调解期限的无限制和调解范围的随意性与法律的效率性和正义性不合拍。深入探析原因,调审合一体制中所表现出的这些不和谐音符,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民事审判制度设置的不合理。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的矛盾:一是法官的调解偏好与调审并重的矛盾;二是自愿与强制的矛质;三是适用法律的灵活性与严格依法裁判的矛盾;四是让步息讼与保护权利的矛质。。 第三部分,比较分析国内外诉讼调解制度的具体内容、表现形式和适用原则,借鉴其在加强法院和法官诉讼的职权管理、简化诉讼程序以及加强法官调解职能等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吐故纳新,扬长避短,洋为中用,找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诉讼调解制度改革新路子。 第四部分,全面探析当前我国诉讼调解制度改革的主要观点,突出诉讼调解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指出改革方向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提出笔者认为比较理想的改革方案,即建立调审适当分离的审理前诉讼调解制度与当事人主义的和解制度相结合的合意型纠纷解决制度,逐步完善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我国纠纷解决资源的优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