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金融法中,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它对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国法律对这个问题都给予了高度关注。而在我国,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且消费者自身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也比较薄弱。随着我国金融业的迅速发展,如果相应的法律措施缺位,金融机构为了自身的短期利益不重视对消费者信息的保护,将使市场的信心丧失,最终影响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与加强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同样重要的一个问题是,信息时代的到来使整个社会产生了强大的信息共享的要求,这就与个人信息的保护产生了冲突,而一个好的法律制度的设计必须能恰当地平衡这种冲突。尤其是在我国决心创建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的今天,如何在冲突中找到一个适当的平衡点更是在构建我国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时必须始终考虑的基本问题。
本文首先在概述部分重点剖析了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特征,接着在比较了各种关于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之后,得出结论认为对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基础应在于契约理论,但金融机构的公共性和信息化越是显著,就越需要公共政策考量发挥对契约的补充作用。在分析了各主要金融发达国家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之后,可以发现各国的制度都有其深刻的历史和现实原因,在信息保护制度中平衡点的选择应根据各国具体的国情具体分析。
中国现阶段的社会发展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然而考察中国立法的现状,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体现在立法缺乏体系性、可操作性,以及缺乏利益制衡的考量等,在剖析理论基础和各国实践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我国在构建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制度时应该坚持制衡的法律理念,并指出当前的实际并不适合制定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而应走一条先分立后统一的道路。最后,本文详细设计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我国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各项具体制度,为今后的立法实践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