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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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直至成为我们每个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东西,各种新的犯罪类型也逐渐增加。最初的刑法中并无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也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有些人为了私利,做出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破坏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愈加频繁且后果严重,因而在刑法典修改时新增本罪。本罪也渐渐在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理论与实践之间的磨合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引起了刑法学界的关注研究。本文将从绪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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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直至成为我们每个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东西,各种新的犯罪类型也逐渐增加。最初的刑法中并无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也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有些人为了私利,做出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破坏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愈加频繁且后果严重,因而在刑法典修改时新增本罪。本罪也渐渐在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理论与实践之间的磨合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引起了刑法学界的关注研究。本文将从绪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概述、客观方面认定、主观方面认定几个主要方面进行研究,对当前刑法学界的观点进行研究整理,以期对司法实践有些许启迪。首先文章第一部分为绪论,第二部分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概述进行总论,对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概念进行描述,对其特征加以概括说明。对本罪侵害法益为何进行了理解阐述,得出本罪的法益只有商誉权。又将本罪的立法沿革分为1997年刑法典颁布之前和颁布之后,进行简单梳理归纳。第三部分是对本罪的犯罪客体进行认定,先对本罪的犯罪客体现存争议进行了梳理,然后阐述了本文的观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犯罪客体是商誉权。第四部分是客观方面的认定。对“捏造并散布”行为进行了认定,先对其概念进行了叙述,然后对“捏造并散布”的理论争议进行梳理,得出“散布可以作为实行行为”的结论,再对“散布”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经典案例“鸿茅药酒案”进行具体认定。然后对“虚伪事实”进行认定,先对其进行分类研究,分为完全虚构的事实、部分虚构的事实和真伪不明的事实,前者完全符合本罪的虚假事实,中者也属于虚伪事实,因为其性质已然发生改变,后者若行为人未经核查而散布则构成本罪。明确“虚伪事实”的范围只是有关主体的商誉,再结合实践中的经验从几方面进行判断:事实的真伪判断;虚伪事实还需令公众相信;散布虚假信息无需要求不特定多数人知晓;公民的言论自由与虚伪事实之间的界限,以及“虚伪事实”的判断标准。对侵害对象“他人”进行认定,先从两方面对侵害对象“他人”认定,“他人”是否应具备特定性,是否包括某一行业、商品,得出行为人针对不特定对象进行损害行为依然可以构成本罪,“他人”不包括某一行业、商品的结论。之后对本罪的犯罪后果——“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进行认定,在“重大损失”、“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问题中,对“重大损失”的内容进行认定,得出本罪的重大损失仅包含直接经济损失,不包含间接损失的结论。可以考虑将间接损失作为“其他严重情节”衡量,还应及早对“重大损失”涉及的数额进行补充说明。而对“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笔者认为包含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极深、行为方式恶劣、侵害行为多次、社会影响恶劣、危害深远。对于所造成的社会影响,要综合以上因素逐条分析,不能单单着眼于其中一两点。第五部分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主观方面进行认定,间接故意是否可以构成此二罪进行了探讨。认为此二罪主观心态可以为间接故意。有以下三点原因:第一由于本罪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具有必然性,因此其主观心态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第二,即使主观心态不同,商誉主体同样受到损失,固然刑法具有谦抑性的属性,也不能忽视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放任有罪者不受到刑罚处罚。随后将以上观点放在案例中论证。第六部分是本罪与相关犯罪的犯罪竞合认定,有敲诈勒索罪、虚假广告罪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对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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