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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的特色农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不但可以保护物种多样性、充分利用农业自然、人文、地理资源遗产,而且可以借助审批监管制度顺势提高产品质量标准,有利于培育地方主导产业、形成地域品牌,并在农产品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提高的同时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扩宽消费者的选择范围以及提高消费信心,是新时期促进农业发展、提升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满足消费者需求的有效手段。地理标志的作用如果能够得以充分发挥,将会有利于实现地区农业经济的比较优势、推动产业化经营、治理农业过度竞争、增加农民收入,从而带动地区的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但是如果地理标志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反而会对当地经济、环境以及相关行业造成负面影响。地理标志农产品涉及多方主体,没有哪一个单方面的主体可以保证地理标志的成功。本文在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相关主体进行划分的基础上,围绕如何才能让地理标志的价值得以成功实现这一核心目标展开相关问题的研究,以期为促进地理标志的行业发展提供现实依据和理论参考。固始鸡的产业发展相对较好,所以本研究选取固始鸡为主要的研究对象,并借此提炼出实现地理标志价值的一般性规律,以期为其他地方特色农产品特别是地方畜禽品种的地理标志保护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借鉴和参考。相关的主要研究内容如下:(1)产业发展需要足够的市场支撑。消费者在地理标志农产品需求方面具有最终的决策权,如果消费者没有兴趣和不愿意购买该地理标志农产品,那么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因此,了解消费者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支付意愿,分析是否可能存在一个"优质优价"的消费市场,对于相关的产业拉动尤为重要。(2)农民收入的提升会受到农产品消费的约束,促进农产品消费有利于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地理标志在消费市场的溢价是否可以传导给生产者,使其获取较高的收益,是地理标志获得成功的基础。因此,作为我国地理标志农产品最直接的生产者,农户是否能借助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提高自身收益,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地理标志的保护效果。(3)如果可以借助地理标志提高养殖收益,那么为了保证这种收益可以持续获取,地理标志农户必然需要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品质控制。如果生产者不能通过品质控制保证稳定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品质,就不可能得到消费者的长期认可,更不可能从地理标志保护中获取持久的超额收益。因此,有必要分析地理标志对农户品质控制的影响,并找寻提升品质控制的方法。(4)为了确保地区内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者都可以严格地进行品质控制,避免出现"免费搭便车"导致地理标志及地区信誉受损、相关行业发展受到制约的情况,就必须加强第三方监管。因此,还需要分析如何可以提高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监管效果。借助文献检索、实地调查、专家调查以及统计分析、计量分析、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本文得到以下主要结论:(1)剔除部门间的重复,截至2012年,全国共有地理标志产品3148个,其中的93.90%都属于农产品类或与农产品相关。从整体来看我仍存在着规模较小、发展较慢、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地理标志数量的增加并没有带来平均产值的提升,仍有超过3/4的地理标志的产业发展处于平均水平以下,"重数量轻质量"和"重保护轻发展"的现象普遍存在。(2)消费者对地理标志的认知仍处在一个非常低的水平。通过因子分析,消费者对鸡肉产品的消费偏好可以归为三个因子,即反映鸡肉品质信息的消费者品质偏好、反映鸡肉品牌信息的消费者品牌偏好、反映鸡肉销售信息的消费者营销偏好。家庭月收入、饮食消费占家庭收入的比例、消费者的品质偏好及品牌偏好、对市场上快大型白鸡的质量放心程度、消费者对地理标志所标识产品质量的信赖程度以及地区变量等因素,是影响消费者对固始鸡及其地理标志保护标识支付意愿的显著性因素。(3)借助C-D生产函数的计量分析发现,地理标志对固始鸡养殖户年收益具有极显著的正向作用。同时,资金投入和土地投入也在不同程度上正向影响固始鸡养殖户的年收益,但劳动力投入对养殖户年收益的影响并不显著。相对于舍内散养模式,林(山)地放养模式以及平地放养模式对固始鸡的单只收益具有正向作用。与鸡苗来源于私人孵化场相比,鸡苗购自正规的地理标志核准企业可以极显著地提高固始鸡的单只收益。参加技术培训对固始鸡的单只收益具有正向作用。(4)借助层次分析法构建了固始鸡养殖质量控制程度评价指标体系。在此基础上对固始鸡养殖户的质量控制程度进行评分。地理标志养殖户的质量控制程度显著高于非地理标志养殖户。影响养殖户质量控制的路径:主要有两条:一是养殖户的认知特征决定其是否选择地理标志,进而对其组织技术特征产生影响,并最终作用于质量控制;二是养殖户的规模特征会对其组织技术特征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其质量控制程度。地理标志企业在实现地理标志农产品品质控制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5)地理标志单个生产者基于自身效用最大化所最终提供的行业整体约束,要少于整个行业效用最大化所提供的约束。因此仅仅依赖于生产者的自我约束来确保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是不可靠的,区别于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第三方监管十分必要。生产者的数量越多,单个生产者违规的可能性就越大,政府监管的意愿越低。在不能降低监管成本或提高监管能力的情况下,政府的监管效果十分有限。在地理标志行业协会成员互相监督过程中,产量占行业总产量的比重大的生产者更愿意对整个行业进行监督;反之,比重小的生产者更有可能产生投机行为。另外,单位监督所能带来行业收益以及单位产量投机所导致的行业损失也会影响生产者互相监督的策略选择,其采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策略的几率与两者均正向相关。地理标志的核准企业数量较少制约了行业协会的作用,严重的内部利益分配问题制约了农民合作组织对农户进行内部监管。地理标志企业作为地理标志产业的核心,在主观上具有产品质量控制的意愿,在客观上拥有产品质量控制的技术条件,可以在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控制方面发挥较大的作用。根据以上研究结论,本研究提出优化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注重注册地理标志成功后的产业发展,对消费者进行地理标志宣传,保障地理标志农户收益,借助组织化和技术支持保障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控制,建立"地方政府—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多层次监管机制等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