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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知识是历经传统社群几代人耗时数百年的劳动结晶,是其文化生产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突出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是各国在近年来越来越重视的文化产业研究方向。在国际上以CBD(生物多样性公约)、FAO(联合国粮农组织)为主提出的国家主权、惠益分享、知情同意保护原则以及其他组织诸如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对此问题予以了关注,然而,随着传统知识对于现代科技的推动作用和无以替代的源流价值,导致发达国家及跨国公司对传统知识的不当占有、利用现象愈加严重,不仅侵害了传统社群的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更直接威胁了传统社群的稳定生存。以维护世界的长治久安以及生物多样性、文化多样性为目标,广大发展中国家以及欠发达国家作为传统知识的传承者和发展者,理应建立符合自身利益的一套保护机制来抵御外界的不当利用并使其更好的发展。然而由于传统知识概念及范围的模糊,广大国家及组织的保护体系欠缺理论基础以及操作程序。对传统知识进行立法保护已经迫在眉睫。基于这样的背景,在结合相关国际条约及国家立法的基础上,笔者将其概括为以传统性、群体性、整体性为特征,即在一定区域内为某一个或多个社群所持有,以其思想经验性为主要价值的各种知识的总和,明确其属性特征,辨析清楚其与类似概念的联系与区别。并结合国际组织、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相关法律保护的实际情况,分析了其中的利弊得失。并最终将其抽象为三种主要法律保护模式,为我国的法律保护提供了一定的构建选择。在我国当下尚未基本建立起完整传统知识的保护现状下,笔者构想了一套初步的以整体性保护为特征,旨在对传统知识进行整体性保护的传统知识法律保护框架,以期在当下结合我国传统知识的保护热点先进行实验性保护工作,并为我国今后更大程度上对传统知识进行多维保护完善机制进程提供制度基础,也为在更大的地域范围内取得各国保护提供宝贵经验。最后,笔者结合贵州省传统知识保护实情以及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具有开创性意义的《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逐一与上文构想思路验证,例如主体社区性,强化私权利意识等方面大体上成一致状态,为笔者的理论假设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实证案例。然而这一理论假设还略显幼稚,且未涵盖当下所可认知的全部传统知识,还没有经历过现实的考验,没有与该法案相结合的具体案例出现。所有的一切都尚需时目的检验,最终形成成熟完整的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