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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个世纪80年代始,循证方法在许多领域产生了巨大影响,成为席卷全球的运动,90年代开始,被应用到犯罪预防领域,自此,循证犯罪预防受到西方国家越来越多的关注和应用,极大地推动了相关工作的发展,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也应当引进这一先进方法。循证所循之“证”是科学研究的结果。在犯罪预防中,这一证据的产生首先需要对预防措施进行科学实验方法的评估,然后对高水平评估结果进行系统评价。与传统综述相比,系统评价在制作的步骤、文献检索、评价、筛选和结果的处理等方面都有独特之处,最鲜明的特点是对文献的分级。系统评价的结果就是循证要遵循的最佳证据。循证的证据产生之后要推广和使用,要使决策者了解、理解研究结果,并树立科学决策的理念。循证犯罪预防有其独特的优势,应该成为犯罪预防政策决策的依据。我国在这一领域应当引进循证方法和理念,借鉴国外的循证结果,并为实施循证犯罪预防准备条件。近几十年来,国外在循证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取得了很多成果,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首先,我国在犯罪预防中应当引入项目式管理,以便预防工作的开展和评估;其次,我国应当重视儿童的早期干预;再次,我国应当关注与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的风险因素;最后,我国应当提高情境预防的水平;另外,我国应当慎用国外循证研究证明效果不佳的措施,停止使用有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