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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市场上,证券的相关信息是投资者的决策依据,可以说证券市场本身就是一个信息交换的场所,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良性运转的基础和核心。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关联人披露,同时披露关联关系;另一种是关联交易披露,同时披露关联人名称和关联关系。判断交易是否是关联交易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上市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时应遵循相关可靠性原则、重大充分原则、统一性原则,及时正当性原则要求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格式、内容,而且要以正当方式披露。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应当落实于具体问题。通过真实案例,可以看到我国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既有制度层面的,也有事务操作层面的问题,比如立法上缺乏高层次的、系统的法律规范、缺少专门立法、缺少有效问责制度等;现有的披露制度本身信息供应不足,时效性、可用性不强;现行披露要求又过于原则、简单,加之对违规信息披露处罚力度不够、外部中介机构监督不严,所以能够给不法公司有机可乘。如何完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西方国家或地区成熟的经验值得借鉴。从美国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我们可以借鉴到:从源头上限制关联交易,在拟上市公司首发的环节即严格控制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加强上市公司自身审计机构的作用。从英国和香港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我们可以借鉴到:根据关联交易的重要程度,划分层次,分类监管。从新加坡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我们可以借鉴到: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是全方位的、充分的披露,从决策的依据、关联方的背景、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直至上市公司对所采用定价政策的依据、与市场价格的差异及其原因等方面的信息,全面而深刻。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制度的建议,应当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完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立法;二是增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内容,创新信息披露监管方式,加强信息披露日常监管;三是充分利用与规范市场中介机构的披露与监督作用。公司内部监督有先天不足,必须进一步完善与关联方交易相关的外部机构如会计、审计及证交所等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与信息披露职能,以提高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透明度;四是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能只重监管而轻处罚,对违规人员建立以民事制裁为主的连带责任制度,处罚人员的范围应包括公司董事会和相关责任人。我国目前正处于证券市场高速发展时期,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事件也层出不穷,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