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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与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步入了大规模收集、存储、分析和利用信息的大数据时代。大数据的出现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既是前所未有的机遇,也带来了比以往更加严峻的隐私权危机。由于大数据存在数据种类多、数据量巨大和处理速度快等特征,使得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面临巨大的风险,传统的隐私权保护方式显得捉襟见肘。因此探讨大数据背景下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文章首先立足于隐私权保护的理论基础,厘清大数据背景下隐私权的内涵,并在此基础上对比分析大数据背景下隐私权的权利客体较之传统社会产生的新变化,认为当下隐私权保护的重心应转移到个人信息的保护。其次,从技术与法制权衡的角度,深入分析大数据背景下隐私权保护面临的严峻挑战。从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等方面分析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并总结大数据背景下隐私侵权的新变化,具体表现为侵权主体多元化、侵权客体大大扩张、侵权方式更具隐蔽性和复杂性、损害后果更加严重和保护方式更加困难。再次,从司法实践出发,以庞理鹏与趣拿公司等隐私权纠纷案为例,分析揭示大数据背景下我国公民隐私权保护面临的困境,主要表现为公民隐私权屡遭侵犯,维权之路长期受阻。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思考,可归纳出我国大数据环境下公民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立法存在的问题、救济方式存在问题、公民缺乏隐私权保护意识以及隐私权的经济价值被忽视等方面。最后,通过对欧盟的立法综合规制模式和美国的行业自律规制模式进行分析,总结出可供我国借鉴的有益经验。并结合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出大数据背景下完善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建议。一是完善现行的法律保护制度为公民隐私权保护提供制度支撑;二是从扩大经济损害范围、引入惩罚性赔偿和明确归责原则等方面优化救济措施;三是不断提高公民隐私权保护意识,以及面临侵权时能运用法律武器依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