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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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状态或应急状态下的法治问题,已经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包括建议制定应急状态的专门法律、强调要用最小侵害原则应对突发事件等,这些为行政机关和其他主体在法治框架内处置紧急事件提供了必要路径。但在此次新冠疫情中,紧急状态或应急状态本身持续的时间是有限的,因为国家、社会和个人都无法长期生活在一种高度紧张、高度戒备的状态之中,经济正常运转和发展的需求也不允许应急状态长期存在。于是,后应急状态就成为了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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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状态或应急状态下的法治问题,已经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包括建议制定应急状态的专门法律、强调要用最小侵害原则应对突发事件等,这些为行政机关和其他主体在法治框架内处置紧急事件提供了必要路径。但在此次新冠疫情中,紧急状态或应急状态本身持续的时间是有限的,因为国家、社会和个人都无法长期生活在一种高度紧张、高度戒备的状态之中,经济正常运转和发展的需求也不允许应急状态长期存在。于是,后应急状态就成为了疫情常态化防控背景下的必然周期。疫情不仅导致人的隐私和自由受到限制,还从更深的层面影响着国家、社会和个人的经济状况。由于疫情爆发之后各国普遍通过封锁措施来对抗疫情的蔓延,导致全球经济的发展在短时间内停滞。在疫情得到一定缓解的后应急状态下,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的双重压力使得各国政府积极行使经济行政权来提振经济,中国也实施了包括减税降费、发行政府债券、发放消费券在内的一系列经济行政行为。在正常状态中,政府实施某项经济行政行为时或许能够做到深思熟虑,在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之后有条不紊地排兵布阵。但在疫情引发的非常状态下,正常的经济活动被突发事件所打乱,财政支出猛然增加的同时财政收入大幅缩水。为了应对危机,行政机关行使经济行政权时就容易出现一些违反法律规范或违背法律原则的行为。引发上述法治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后应急状态下的社会环境是复杂的,社会需求也是多样的,行政机关要通过实施一系列经济行政行为回应社会的各类需求,包括市场的放松管制需求、劳动者的就业需求、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需求、居民的消费需求等。与此相矛盾的是,疫情的威胁仍然存在,要尽全力防止全社会重新回到应急状态中,这就要求行政机关不能放松风险管控。以上这些因素给后应急状态下经济行政权的行使带来了新的挑战。另一方面,经济行政权本身具有专业性、隐蔽性和对行政相对方影响的间接性,这些特征导致其即便是在正常状态下,也没有受到和一般行政权一样的法律规制,在后应急状态下就更难严格遵守合法性的要求。对此,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应对:一方面,经济行政行为的存在本身是有正当性基础的,即其理论预设和价值前提,离开这两点的经济行政行为就失去了立足之地。在此基础上,结合行政法和经济法两大领域的理论以及后应急状态的特殊性质,用风险防控原则、民生保障原则、发展原则、比例原则给经济行政行为划定法律边界。另一方面,针对经济行政权本身缺乏法律制约这一点,应当引入外部制约机制,让立法机关、审计机关和公民群体共同制衡经济行政权的实施。主要包括立法机关通过把税收法定、预算法定等原则落实到宪法中,从经济宪法和合宪性审查的高度在源头上控制经济行政权;审计机关应当增强独立性,从行政机关中分离出来,对行政机关的收支进行严格的绩效监督;公民通过行使经济权利来制约政府的经济权力,并通过不断落实经济民主,让公民参与到政府的经济决策中,从而对政府经济行政权进行全方位的制衡。在风险社会中,突发性、偶发性事件时有发生,每一次的突发事件都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随着全球经济的深度连结,诸如疫情这样的风险会使得后应急状态长期存在,由此政府经济行政权的行使也会越来越普遍,所以对此类非常状态中经济行政权行使的研究并非仅具有个案针对性,通过分析此次疫情引发的后应急状态下经济行政权的行使,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后应急状态的特点和经济行政权的特性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进一步提出对其加以规制的方法,在法治的框架内提高行政机关应对经济危局的能力,并从根本上保障公民的基本经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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