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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分配权是股东的一项自益权,体现了股东的公司所有者身份,盈余分配权能否实现会极大地影响公司股东的收益和投资积极性,也会从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的公司制度产生影响。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仅对该权利作部分原则性规定,也没有对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件的审理作出统一指导,这不能有效地应对司法实践中频频发生的此类纠纷,司法实践中存在司法认定不一致的情况,这些共同降低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盈余分配权的保护。本文的案例研究对象限于对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盈余分配纠纷案例,不包括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等的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并结合相关公司法理论,探讨实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最终谋求实现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盈余分配权救济里司法介入与公司自治的平衡,构建出一个能够有效解决此类纠纷的强制分配盈余之诉制度。在引言部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盈余分配权司法救济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文献梳理后,本文共分为三章进行具体探讨:本文第一章前半部分梳理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盈余分配权纠纷的典型案例并做实证分析,探究法院的不同态度及处理结果;后半部分根据收集整理的案例总结出盈余分配纠纷的两种主要类型,两种主要类型反映出股东盈余分配权的权利层次;再从理论层面和这些案例的案情中总结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盈余分配纠纷产生的原因,为下文的进一步探讨作铺垫。本文第二章探讨了现有三种主要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盈余分配权的司法救济方式以及这些救济方式存在的缺陷。三种司法救济方式中的两种有明确的《公司法》依据,但并不能很好地保护股东的盈余分配权和实现股东要求盈余分配的诉请;另外一种在实践中更为常见,即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进行分配,但现有《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并未对处理这类案件进行详尽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法院对于司法介入过于谨慎、受理或支持诉请必须以公司已作出内部决议为前置条件等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极大地削弱了对股东盈余分配权的保护程度。本文第三章研究如何完善我国现有股东盈余分配权的司法救济。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股东盈余分配权的救济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建议法官运用商事审判思维审理案件,明确在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中司法干预公司自治的界限,其中可借鉴权利滥用理论并要求股东已穷尽公司内部救济,使得法院介入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具有正当性。另外,笔者还建议重构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强制分配盈余之诉,确定较为统一的案件处理标准,从而缓解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更好地保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盈余分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