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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信息技术已经进入到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大量的电子存储、电子记录、电子聊天、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一种,但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和认定的规则缺乏规定或过于简单,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将电子证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进行规定,但电子证据在证据收集和认定上均不同于传统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方法,对侦查机关的取证和认定要求较高,而我国现行的相关规定缺乏对电子证据取证和认定的规制,存在诸多的问题。我国现行刑事侦查阶段,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主要是参照视听资料、书证等的规定进行的,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做出的相关规定,电子证据的收集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专业化要求,我国现行规定无法保障电子证据收集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存在诸多的问题。在刑事侦查阶段,电子证据的认定对侦查活动是否终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电子证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类型,《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立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审查方法,对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也有涉及,但规定得过于原则,不利于实务操作,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我国侦查阶段电子证据的完善应从电子证据的立法思路、电子证据的收集规则和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等方面来完善;应从健全电子证据立法和电子证据立法应兼顾与其他证据规定相协调两方面确定电子证据的立法思路;从电子证据收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完善电子证据收集的方法、规定收集电子证据的特殊措施等三方面完善电子证据的收集规则;从明确刑事侦查阶段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判断规则和证明力判断规则两方面来完善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