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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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意识增强,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也大幅增加。著作权侵权环节一般包括生产和销售两个阶段,而实践中由于销售者相对较为容易被发现,著作权人通常选择起诉销售者进行维权,甚至出现批量维权情形,销售者大多援引合法来源规则进行抗辩。虽然著作权法规定了合法来源规则,但不是从抗辩的角度,因此直接适用该规则需要先解决主体问题和归责原则问题,如果上述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则须考虑类推适用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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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意识增强,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也大幅增加。著作权侵权环节一般包括生产和销售两个阶段,而实践中由于销售者相对较为容易被发现,著作权人通常选择起诉销售者进行维权,甚至出现批量维权情形,销售者大多援引合法来源规则进行抗辩。虽然著作权法规定了合法来源规则,但不是从抗辩的角度,因此直接适用该规则需要先解决主体问题和归责原则问题,如果上述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则须考虑类推适用知识产权领域其他法律的规定。除上述问题之外,销售者主张合法来源抗辩还存在抗辩成立的标准问题和责任承担问题。本文通过分析直接适用著作权法规定存在的两个问题,认为销售者是合法来源抗辩的适格主体,且合法来源规则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可以直接以著作权法合法来源规则为法律依据。在确定法律依据的基础上,对司法实践中一般如何审理相关的案件进行分析,发现法院对抗辩成立和责任承担存在不同观点。具体分析法院的不同观点,结合过错推定原则,确定合法来源抗辩的构成要件包括主客观要件,并认为抗辩成立时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合理开支和侵权利益返还。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探讨销售者在著作权法中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比专利法、商标法的规定,发现著作权法与其他两个法律的立法目的不同,并没有从销售者抗辩的角度规定合法来源。因此,从条文中似乎不能直接得出销售者应如何进行合法来源抗辩。为解决上述问题,学者提出了直接适用著作权法的法律规定或者类推适用专利法、商标法的规定两种选择。法律适用优先于类推适用,因此本文对销售者直接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存在的障碍进行分析,确定法律适用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发现存在销售者的主体适格问题和合法来源规则的归责原则问题。除了法律依据之外,销售者主张合法来源抗辩还因为条文没有具体规定抗辩成立的要件和后果产生以下三个具体适用的问题:合法来源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和责任承担。第二部分通过分析,发现上述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可以解决,销售者抗辩的法律依据是著作权合法来源规则。对销售者与发行人的关系进行分析,发现发行人可以涵盖销售过程中转移有形载体的销售者,而不涉及有形载体移转的销售者,其是基于许诺销售行为被法律评价,销售行为并没有得到法律的评价,因此这部分销售者的销售行为无须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没有讨论的必要。因此,销售者是适格主体。关于另一个问题,根据对著作权法合法来源规则的归责原则进行理论和文义分析,认为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上述两个问题解决之后,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逻辑印证了法律适用在销售者抗辩中的可行性,最终得出法律适用具备可行性的结论。第三部分通过对涉及合法来源规则的司法案件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合法来源的适用频率、案件类型和二审情况,从整体上把握合法来源规则的适用现状。然后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发现法院对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构成要件存在不同观点,有的法院认为仅包括合法来源,有的法院认为包括主观过错和合法来源,有的法院则认为包括注意义务和合法来源,其中对注意义务的理解也多种多样。与此同时,著作权法没有直接规定合法来源规则,法院对合法来源与法律后果的关系大都不是从抗辩成立角度出发,而是直接分析合法来源与法律后果的关系,对是否包括合理开支和侵权利益返还也存在不同意见。第四部分是对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具体适用进行完善,认为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要件除合法的进货渠道外,还包括“不知道”,并具体分析“不知道”和合法的进货渠道的认定标准。在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中,销售者在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后,可以免除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免除的范围包括合理开支和侵权利益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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