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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工日趋细化、交易日益发达的当今社会,法律行为作为人们实现自身权利义务的重要手段,其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法律行为的设立是基于当事人如何认识和期待客观世界,而由于认识错误所作出的法律行为能否被撤销,怎样平衡表意人“私法自治”与“交易安全”之间所存在的矛盾正是如今法学界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最新制定的《民法总则》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虽然从外在形式上来说,该规定已属于完全性法条,但由于“重大误解”一词本身带有不确定性因素,因此仍然存在授权补充的法律漏洞。本文将从解释论角度对该条规定中重大误解进行阐述,全文分为以下六个部分:第一章绪论,分别阐述本论文选题的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和内容。第二章《民法总则》第147条重大误解内涵解释的争议,通过比较分析法研究以德国为代表的众多大陆法系国家如何区分“误解”与“错误”,本文指出我国《民通意见》第71条在此问题上出现混同,该规定对误解的解释违背了法律文义的解释要求,脱离法律文本适用准立法方式填补法律漏洞。第三章解释论视角下重大误解的外延界定,当前我国在这问题上存在两个主流观点,分别为“一元论”与“二元论”,本章对这两种主流解释说进行利弊对比分析。本文认为,根据《民法总则》第147条的立法态度不难看出,一元论逐渐取代二元论,逐步占据通说地位。第四章重大误解在“一元论”学说背景下的具体解释,本章节基于解释先行于撤销原则,对“重大误解”进行价值补充和构成要件分析,本文认为对重大误解存在疑问时,应当进行法律解释而非直接申请撤销,对于重大误解的认定应当坚持五要件论。第五章基于“一元论”学说背景的重大误解法律效果解释,本章节主要从救济方式的改变进行分析,《民法总则》第147条在继续保留撤销权的基础上,最大改变之一便是废弃了“变更权”,本文通过分析废弃变更权的利弊,认为应当在保留部分特殊情形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废除变更权。第六章关于《民法总则》第147条重大误解规则的适用与修正,本章主要从重大误解撤销权的效力着手,对权利行使主体、行使方式、主观状态以及相对人对抗此权利的自救方式进行一一剖析。本文认为重大误解的撤销权需要进行法律补充与解释,予以限制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