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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股东代表诉讼在国外产生已有百余年的历史,它在中小股东维权方面已然成为常规的公司法律制度,是公司治理的必要组成部分。日本在上世纪50年代正式引进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经过其国内半个多世纪的理论研讨和实践检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已经进化得比较完善。就我国公司法律制度而言,股东代表诉讼的引进比较谨慎,直至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新《公司法》才首次引入该制度。然而《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过于笼统,且我国公司实践不够成熟,理论准备尚不充分,为了适应现代公司法的发展趋势,弥补法律规定的漏洞,有必要在借鉴外国立法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为我国《公司法》的完善作好理论准备。本文试图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原理及日本公司法的研究入手,来分析我国现有代表诉讼制度的缺失,得出如何构建和完善我国代表诉讼制度的结论。本文共分前言和正文两部分。其中正文部分由四章构成。第一章,股东代表诉讼概述。本章主要介绍了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及特征,股东代表诉讼的功能和价值以及代表诉讼的诉权性质,为下文的论述做好铺垫。第二章,股东代表诉讼的产生、发展及其在中、日两国的沿革。本章首先介绍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英美国家的产生及发展,以此了解代表诉讼制度产生的历史源头。其次,论述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日本的引进和改革。最后,介绍了我国确立股东代表诉讼前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缺乏周密,代表诉讼的建立显得尤为紧迫和必要。股东代表诉讼确立后,我国司法界对股东代表诉讼的审判变得有法可依,对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有立竿见影的法律效果。第三章,中、日股东代表诉讼的比较分析。日本已经于上个世纪成功引进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并且理论界也对其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正确认识域外法经验,对我国构建和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有着积极的意义。本章主要从诉讼当事人、前置程序、诉讼担保制度、诉讼费用等角度出发对中、日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对比与分析。第四章,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完善与立法建议。立法者在对股东代表诉讼进行程序设计时,面临着一个二难命题,一是假如程序设计得太严格,将会增加股东提起合法诉讼的困难,使公司管理层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的纠正,不利于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二是假如程序设计得太宽松,又可能发生股东提起恶意诉讼或投机诉讼的情况,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甚至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只能在两者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本章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提出构想: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激励机制、股东代表诉讼的约束机制、股东代表诉讼的其他程序性问题,以期能对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起到一点“抛砖引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