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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问责是政府和其他高校利益主体基于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高校事务进行监督和管理,高校对政府和其他高校利益主体的诉求进行回应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化活动。20世纪70、80年代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发展和完善高校问责用以治理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阶段的问题:高等教育规模迅速扩大,政府财政拨款相对不足: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科研质量下降:教育平等、公平等受到挑战等。当前我国高等教育领域正面临上述问题的困扰且依靠现有教育管理手段无法实现高校治理,高校问责成为我国借鉴和学习国外高等教育管理经验、治理高校问题的重要内容。 政府是高校问责多元主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使用公共财政支持高校运营,高校承担教育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的职能,并接受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具有管理优势和信息优势的高校与政府展开博弈,政府需要采用问责机制对高校的代理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促使高校提高财政拨款的利用效益和实现政府为高校设定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从社会现实来看,政府问责高校是政府敦促高校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政府教育行政管理创新和维护公共利益的现实要求,且在我国公民社会和第三部门力量较弱的情况下,政府需要在高校问责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政府对高校的问责行为是作为行政管理的一方将法律规范适用于高校的过程,是典型性的行政权力。行政权力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运行,坚持一定的原则和采用具体的形式实现其从抽象走向具体,因此,政府对高校问责的实现同样需要明确问责范围、问责原则和问责形式等内容。 高校问责是美、英和澳大利亚等国治理高等教育大众化时期的问题的有效举措,经过不断的发展,高校问责己非常完善。美国政府对高校的问责范围主要集中在办学水平、高校使命、行政效率、学生信息、教师教学、费用、财政等方面,英国政府及政府委托人的关注点主要在于高校所处的风险状态、科研、管理体制、财政安全、教学质量、服务质量等,澳大利亚政府的问责范围则在于高校发展与成就、教育质量、高校内部风险管理情况等。在借鉴和学习国际社会问责经验、分析我国政府的问责范围同时,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成为我们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因此,我国政府的问责范围在于高校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高校办学水平、科研质量、财务活动和高校内部管理机制。 就政府对高校的问责原则而言,则政府问责高校的权力属于政府教育行政管理的一部分,因此政府要遵循基本的行政原则即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坚持问责信息公开和效率原则;高等教育领域的问责同时需要尊重高等教育的公共性和其作为非市场产出的公共部门的特点,坚持质和量相结合。国外政府对高校问责过程中大多采用的形式是评估、审计等,美、英和澳大利亚等国公民社会的发展程度决定了第三部门在高校问责中占据了很大一部分,所以第三部门的问责形式也成为我国政府借鉴和学习重要内容,如对高校的认证。本文最后则对完善我国的高校问责制度提出建议和思考:修订《高等教育法》,引入高校问责制度;制定高校问责条例,具体规定政府的问责范围、形式、程序及责任等内容;实现政府和高校在问责方面的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