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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和行政赔偿制度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在侵权赔偿法律制度领域的两个重要方面。1995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行《国家赔偿法》,也标志着行政赔偿制度在我国全面确立。《国家赔偿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在限制国家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绢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上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并没有达到人们预期的完美效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以及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赔偿法所存在的缺欠和不足日益显露出来,我国《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赔偿金没有作出相应规定,导致行政审判实践中对于相近似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作出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大部分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对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予以驳回,少数案件则判决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我国理论界对于行政侵权能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也莫衷一是。近年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民法理论及民事审判中得到迅速发展,特别是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标志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民事审判领域得到全面承认和保护,同时也为在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提供了经验和可能。
本文从个案出发,指出我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缺陷以及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历史发展和现状,同时,通过与国外若干国家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相比较和借鉴,结合我国国情,详尽阐述在我国行政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赔偿的原则、范围等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