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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权主要是为了解决国民在什么情况下能够提起诉讼而产生的概念。它与普通百姓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在权利高扬的时代,尤其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法制发展本身的局限,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对民事诉权理论中的许多基本问题仍没有进行理论上的论证和分析。理论研究缺失所导致的问题在实践已大量出现,以至国民诉权遭受侵犯或滥用诉权都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现象。为此,通过诉权理论的研究,以保证国民法的主体地位,使其充分、平等地享有接近法院的权利,真正确立并保障其诉权得以实现,就成为一个极具现实性和急迫性的课题。 对如何以合理的方式来界定诉权的概念和特征,文章通过对西方诉权学说与我国诉权学说的分析与扬弃,在探究了诉权概念和属性中的几个基本问题后,以明确的方式提出了诉权的概念,认为诉权就是指公民在民事纠纷发生时,请求国家给予司法救济的权利。其特征则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诉权属于公民基本人权的范畴;诉权是公法上的权利;诉权是程序权利:诉权的要件不包括实体权利要件,而仅仅包括程序要件;诉权是自程序外加以利用的权能,不包括诉讼内的权利。 对于诉权理论和其他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关系,文章从五个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一)诉权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提出诉权和审判权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重要内容。诉权和审判权的关系可以概括为:诉权制约审判权,审判权以保护诉权实现为目的,且审判权对诉权有监督、指导和帮助的作用。(二)诉权论和诉讼法与实体法关系理论。提出诉权理论与两法关系理论不是彼此依附的关系,他们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同时,两种理论之间也不是谁决定谁的问题,其影响是双向进行的。最后明确了诉讼法和实体法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是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三)诉权论与民事诉讼目的论。提出不应将诉权论理解为是诉讼目的论的投影,并认为民事诉讼以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为出发点,并以解决纠纷为目的。(四)诉权论与民事诉讼标的论。提出诉讼标的概念起源于处理解决纠纷的现实需要,从而也对诉权的实现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而各种不同的诉讼标的理论,由于其识别标准不同,也对诉权的实现有着不同的意义。并提出诉讼标的相对性理论可以更好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观点。(五)诉权论与程序正义理论。提出公正审理权不是诉权内容的应有之义,但法院通过何种程序来解决纠纷对于当事人诉权的实现有极其重要的影响。 对诉权的构成要件,文章从三个层次进行了分析。(一)纠纷的可诉性。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