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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是公民最重要的表达权之一,是言论自由的延伸,是一个国家民主的基石,因此,在任何民主政治的国家中公民都应该能够充分地享有这个自由的。公民在享有自由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没有自由是可以不受限制的,即使是如此重要的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更因为这种表达的特殊性,法律对它的限制很是必要。对该项公民自由权限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普遍的自由,实质也是对公民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权的保障。本文是从限制政府限制权的角度来研究公民的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权限制的问题。文章第一部分阐述了公民的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需要受到限制理由,以及为了不使如此重要的自由权在受制于对其不坏好意的政府时不受到其肆意的侵害,限制政府限制权的必要性。政府作为执法者被法律授权对公民的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进行限制的权力,然而公民进行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因其目的通常是表达对政府的不满和抗议,并且能够形成舆论压力对政府的行为起到监督的作用,往往被政府所厌恶。如此我们不免要担心政府在履行职责对公民的这一自由权进行限制权时是否会滥用权力来损害自由。政府滥用限制权不仅违背法律限制公民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权的初衷更是对这项权利的重大侵害,因此,限制政府的限制权比限制公民的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权本身更重要,更能实现保障自由的目的。文章第二部分归纳政府可能滥用限制权的方式。首先,政府可能通过扩张自由裁量权的方式侵害自由,任意扩大其自由裁量的范围,对公民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作出不合理的限制。政府在行使限制权是还可能会为了其他公共利益,过度地牺牲自由,为了社会和平阻止自由。其次,政府可能在以事先限制的方式压制言论限制自由,如事先的内容审查,怠于行使许可权以及通过对许可事项的规制限制公民的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最后,事后限制可能被政府作为报复公民行使此自由权的手段,以此威胁自由。文章第三部分提出要从加强立法的的明确性、司法的独立公正性、合理的制度安排以及政府自身对公民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权认识的提高来加强对政府限制权的限制。防止政府滥用限制权就要处处对该权力进行制约,能够与政府的权力相互制约的非立法权和司法权莫属。立法是政府行政的标准,司法是政府行政的裁判,完善的立法和独立的司法和上合理的制度设计就能够很好的监督政府对公民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的限制权的正确行使,再加上政府自身对公民这一自由权认识的提高,政府滥用限制权的风险就会大大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