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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竞技体育的不断发展,兴奋剂这颗毒瘤逐渐成为影响其健康发展的因素。为了严厉打击兴奋剂,我国政府从上世纪80年代到现在不断加大对兴奋剂的打击力度,逐步建立起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兴奋剂机制。但是,在兴奋剂检查过程中,运动员往往是被动接受兴奋剂检查,当出现兴奋剂纠纷时,不懂得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运动员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很好地保护。佟文在国际体育仲裁院胜诉的案件,更引发了笔者对反兴奋剂工作中运动员权利保护问题的关注。现阶段我国的反兴奋剂工作成效显著,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重检查,轻教育;重处罚,轻救济;相应的仲裁机制没有成立,运动员权利保护体系还未形成。我国的兴奋剂检查中存在许多对运动员权利侵犯的环节,如仲裁机构的缺失、反兴奋剂立法的不完善、检查官队伍存在不正之风、兴奋剂处罚规则不统一等。这些环节如果不加以改正将会进一步侵犯运动员的合法权益,这与当初开展反兴奋剂工作的初衷——保障运动员的权利相违背。因此,为了保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又不放松反兴奋剂工作,应该尽快建立一套完善的运动员权利保障体系。该体系包括:预防体系、实施体系和救济体系。三者缺一不可。预防体系主要包括反兴奋剂立法的完善、反兴奋剂教育和运动员自我保护意识的提升。实施体系主要指反兴奋剂工作中的程序正义问题,包括兴奋剂检查程序正义问题和兴奋剂违规处罚程序正义问题。救济体系主要是指建立一套兴奋剂纠纷解决机制。由于兴奋剂纠纷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适合通过调解和通过法院诉讼的途径解决,因此仲裁就成为解决兴奋剂纠纷最好的方式。然而我国缺乏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该体系建立的目的就是为兴奋剂纠纷双方当事人提供一个公平、中立的兴奋剂仲裁机构,以保障运动员的权利不被侵犯。该体系也强调了我国的体育仲裁机构应加强与国际体育仲裁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使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与国际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