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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的是债务欺诈和债权人保护的问题。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型期,债务欺诈活动异常猖獗,主要的原因是法律不健全,对许多新的逃债形式缺乏相应的规制措施。分析债务欺诈,研究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债务欺诈是个古老而又普遍的现象,简单说就是指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活动。这些活动不是简单的欠债逃匿或者隐匿财产,更多的是在合法的外衣下进行的。债务欺诈随着法律的进步而日益复杂和隐秘, 债务欺诈多是对现有法律原则、制度的利用,所以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表现出不同的特点。本文总结介绍了破产免责欺诈、豁免财产欺诈、信托欺诈、有限责任欺诈四种债务欺诈,它们都是以现有法律的原则作掩护而进行的。破产欺诈是债务欺诈的重要形式。破产制度是经历了长期的历史才发展起来的,破产免责是破产法保护债务人的一个基本原则,其含义是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破产程序以现有财产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后,剩余的债务将得以免除,不用继续清偿。这是一个人道的原则,是经过长期斗争,随着人权意识的加强而得以确认的原则。其本意是帮助负债累累的债务人摆脱债务负担,以便能够重新开始自己的生活。这本身就已经牺牲了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债权人的债权随着债务人的破产而化为乌有。显然,这不是自然法的规则。自然法也就是人类的习惯法对于债务的原则是无限清偿,没有能力清偿不是自然法所承认的免除理由。破产法的免责是人类理性之光在债的关系中的映射, 这本来是一个无可厚非的原则。但是,凡事都有其两面性。自从破产法确立了免责原则,也就出现了利用这一原则进行欺诈的活动。债务人以各种手段转移、隐匿财产或者肆意挥霍浪费,最后以申请破产的办法将损转嫁给债权人承担。这种情况下的免责,显然不符合这一原则的本意。如果不加以规制,债权人的利益将毫无保障。最终的结果是债权人不敢向债务人提供信用,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将会崩溃,后退到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社会。所以, 对这类的债务人,免责就是违反了公平和正义。法律采取的规制措施是:一方面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欺诈行为申请法院予以撤消,另一方面对这类的债务人作出不予免责的处理,甚至进行刑事的处罚。<WP=3>豁免财产原则也是破产法的一个保护债务人的措施。它是在债务人破产时,为了使其基本生活能够有保障,不至于流离失所,成为社会的负担,而允许其在清偿债务之前,留出适当的财产供生活之用。但是这一原则也被债务人利用进行欺诈。具体办法就是把其它财产转换成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免责的财产,从而逃避追偿。对这类行为,法律同样给予了债权人撤消权的救济,或者以不允许债务人免责,甚至给予债务人刑罚处罚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信托欺诈主要在英美法国家存在,因为信托是英美法的制度,大陆法国家对信托的借鉴和引进到目前为止仍然是相当有限的, 因而信托欺诈问题也就不那么严重。但是,在引进了信托的国家,信托欺诈也或多或少的存在,制定规制措施也是必要的。本文在主要探讨英美法信托及反信托欺诈的措施的同时,对已经制定了信托法的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防止信托欺诈的规定也作简单介绍。有限责任欺诈是随着有限责任原则的确立而出现的。它与破产免责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有限责任是指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度承担责任。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础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对降低风险、促进投资有着不可低估的意义。当前经济生活中起主要作用的企业,大多是按照这一原则组建的。有限责任在二十世纪初期还曾被认为是一个绝对的原则。但是,后来事实的发展迫使人们不得不承认这一原则也是有其相对性的。因为有限责任常常被股东用来进行欺诈债权人的活动,如果坚持有限责任的绝对原则,有时候就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股东掏空了公司,使公司成为负债累累的空壳,根据有限责任原则,债权人却不能追究股东的责任, 这显然违背法律承认有限责任原则的初衷。所以,最早是在美国,法律提供了一种新的救济给债权人,这就是揭开公司面纱。随着公司集团的崛起,与之相适应,公司法理论也在发展,坚持每一个公司都是独立的法律实体的实体理论(entity theory)受到主张将公司集团当作一个企业看待的企业理论(enterprise theory)的挑战,并让出了不小的阵地。在公司集团案件中,为了更好的实现公平,美国法院采取了十分灵活的态度,比如有时候可以不揭开公司面纱。而只是将关系企业的债权劣后于其他一般债权进行清偿;有时候揭开公司面纱已经不够,法院也可以采取另外一种更为激进的办法,就是实体合并。实体合并是将一个集团的全部或者一部分成员的债权债务集中计算, 对债权人<WP=4>进行集中清偿。这样的程序在处理集团破产案件时具有很高的效率,但是也可能导致对一部分债权人的不公平。但是应当知道,法律的目标也不是追求绝对公平,而只是大体或尽可能公平。同时,效率也是法律的目标之一。本文最后对我国如何借鉴他国、加强立法保护债权人提出了一些看法和建议。这些建议涉及民法、公司法、破产法、刑法等许多方面,反对债务欺诈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保护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