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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992年市场经济体制正式在我国确立,一种全新的经济立法类型——促进型经济立法逐渐兴起并引起学术界和立法界的关注。这种不同于传统管理型经济法的立法以“促进”命名,以促进或推动某种社会秩序的形成为主要目的,以“引导、推动、鼓励、倡导、扶持、奖励”为主要手段,以倡导性规范为主要载体,因此,学术界将之统称为“促进型经济立法”或“促进型经济法”。作为一种经济法立法类型,目前学界的研究成果还十分有限。为此,笔者选之为研究对象,通过法解释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以及比较研究等多种方法试图尽可能全面地分析促进型经济立法这一现象,它们分别体现在“促进型经济立法产生的背景”、“促进型经济法与管理型经济法的对比”等章节中。本文分三部分对促进型经济立法进行了分析和阐述:第一部分,笔者概括了我国促进型立法的现状并指出了其存在的障碍,简而言之,目前我国的促进型立法还处于“青少年时期”,虽具有蓬勃的生机却更是任重而道远。第二部分,笔者从五个方面对促进型经济立法进行了理论分析,包括西方国家促进型经济立法产生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法理背景以及我国促进型经济立法的背景;功能定位的“保守性”;促进手段的“诱导性”;五大规范类型;法律责任方面政府责任的综合化(不仅包括法律责任,更多的是道义责任、社会责任和政治责任)与其他主体法律责任的相对弱化。第三部分,笔者将促进型经济法与传统的管理型经济法进行了对比,在发现管理型经济法在执法和信息获取方面的局限性的同时凸显出促进型经济法的比较优势。具体而言,管理型经济法在执法上容易出现缺乏执法资源,“选择性执法”以及陷入对抗与合作的两难三大问题;在信息获取方面则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确定两大问题。最后笔者从四个方面阐述了如何完善我国的促进型经济立法,包括重视促进型经济立法功效;警惕促进型经济立法泛滥;合理配置促进型经济立法内容以及增强促进型经济立法实效。综上所述,本文从各个角度对我国的促进型经济立法进行了分析,也借鉴了国外较先进的立法理论和实践经验,虽不够完善和深入,亦期望能为我国的促进型经济立法提供一点参考,以尽我法律人一丝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