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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实务中涌现出许多涉及“遗嘱信托”制度的案例,而对这一制度我国学者大多侧重于对本国遗嘱信托制度的构建与完善,鲜有从普通法系角度出发进行研究的先例,而本人甚觉构建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前提应当对信托制度的起源国家英国以及信托业高度发达的美国信托制度有良好的研究,方能从中吸取有益部分为我所用,并改良落后及与我国国情不符的部分。本文旨在对普通法系已经发展成熟的遗嘱信托制度进行研究,期望对其产生原因、发展状况、运作原理进行分析与把握,吸取优秀成熟的制度经验,摒弃落后以及不适宜部分,对构建我国遗嘱信托制度提供经验。文章将以对普通法系遗嘱信托制度研究的角度为起点,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主要分五个部分来介绍普通法系遗嘱信托制度:第一部分,对遗嘱信托制度进行概括分析。旨在对遗嘱与遗嘱信托,遗嘱信托与信托法的内在联系,遗嘱信托制度的性质与功能等基本问题进行探讨。第二部分,对普通法系遗嘱信托的具体制度进行介绍。涉及遗嘱信托的成立生效制度,变更终止制度以及对遗嘱信托的管理与监督制度。第三部分,该部分主要介绍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遗嘱信托制度的引进,主要以日本和台湾地区为例来研究该制度如何在大陆法系本土化以及对我国遗嘱信托制度搭建的启示。第四部分,介绍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关于遗嘱信托制度方面存在的主要差异,例如“双重所有权”与“一物一权”的碰撞,以及遗嘱信托监督制度存在的差异。第五部分,以本文前四部分的内容为基础,首先指出发展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动因;其次对我国遗嘱信托制度局限性进行论述并对立法模式做出选择;最后对具有中国特色的遗嘱信托具体制度搭建提出建议,例如完善监督机制,遗嘱信托新类型的创设。在我国,往往是实践推动法律的修改或者立法,采用遗嘱信托的方式来实现家族财富的管理与传承,具有诸多优势。目前法律实务中亦存在采用遗嘱信托制度来传承家族财富的实例,而且老龄化社会程度的加深,迫切需要采用遗嘱代用生前信托制度来“养老”。因此目前对普通法系已经成熟的遗嘱信托制度进行研究与学习对构建我国遗嘱信托制度而言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和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