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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出于对利益与秩序保护的现实需求而产生,尽管如此,国家依然希望尽可能地控制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因为犯罪的发生会对既有利益和秩序造成侵害,而补偿受损的利益、修复残缺的秩序意味着需要投入新的资源,一损一补无益于国家对于有限资源的最大化配置。为此,刑法从来都在尝试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并且尝试设立一种层层递进式作用机制来逐步主动影响、引导行为走向适法,一旦这样一种作用机制失败,便意味刑法需要被动应对、评价犯罪行为。这样一套作用机制的两端是固定的,一端是明确化的刑法,一端是未然或已然的犯罪行为。而在此中间的,是刑法的感知主体、行为的实施主体——行为人。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其具有自由意思决定。这样一种自由意思决定,受与生俱来的素质、永恒存在的客观世界环境所影响,在此影响上,行为人自身也能够形成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创造性、能动性的意思决定。作为反映现实环境的刑法,对于客观环境对行为人所产生的真实影响,刑法只能接受,并承认其现实合理性。行为人基于包围其生活的自然法则的潜在驱动,所做出的意思决定,刑法也应当关注其内在的合理性。但是伦理生活的核心特征是:一个人必须根据规范理由来审查并调整自己的愿望。这是成文刑法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全面介入客观世界和社会生活的依据。所以刑法需要作为客观环境中的独特要素,以一种主动的姿态与环境一同来影响行为人的意思决定,并形成一种强烈的影响力,与客观环境对行为人所产生的影响相抗衡,进而取得胜利,扳回、调整、抑制行为人基于自然法则所作出的导向于实施违法犯罪的意思决定,使得预防犯罪的目的因此而变得现实起来。这就是行为人认识行为与刑法关系的重要意义,也即违法性认识存在的意义。而一旦刑法已经在行为人认识层面形成了抑制犯罪的动念,行为人却抵制不住自然法则中与刑法规定向左的内容的诱惑,在自由选择、自由活动过程中坚持实施犯罪行为,那么同样作为客观环境要素之一的成文刑法,就将以一种公平的姿态,要求行为人为“厚此薄彼”的自由选择付出合理代价,从而强化刑法对于之后行为人在同样情形下的意思决定的影响。本文正是围绕违法性认识的作用(运行)机制,探究违法性认识存在的正当化依据、其对于刑法目的实现之作用,以及不同违法性认识情形下的处理模式,从而寻找到违法性认识在刑法知识体系中的定位,实现刑法功能与目的。本文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违法性认识的必要性判断”,首先介绍了违法性认识的概念以及违法性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违法性认识错误的避免可能性这三个相关概念,明确不同概念之间的内涵,厘清违法性认识相关概念之间的逻辑导向,在此基础上探究违法性认识的认识内容,明确违法性认识中的“法”是指刑法,也就是行为人对行为违反刑法的认识。接着,立基于违法性认识的主观性特征,探究主观对于认定行为构成犯罪、适用刑罚的意义,从而引出责任主义,再从责任主义出发,正向探究违法性认识与责任主义之间的关系,得出违法性认识是责任的要素之一的结论。最后,我国刑事法治长期缺乏对于违法性认识的重视,一方面体现在我国早期较为推崇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缺乏对违法性认识的定位;另一方面,刑法典对于违法性认识没有相关规定,相关司法解释直接将违法性认识排除出定罪量刑。如此,导致我国刑事司法在刑事政策的指昭下、基于社会防卫的目的,坚持不知法不免责。然而这样一种偏向性的司法规则,却存在正当性的不足,并每每因个案而不断激化、放大。第二章“违法性认识在刑法中的定位”,首先,分别从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和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出发,分析违法性认识在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中的定位以及其合理性、弊端性。在分析的基础之上,笔者认为应当正确认定违法性认识与犯罪构成的关系问题。在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已经在我国刑事法治中占据重要地位的情况下,应当重视违法性认识对于定罪量刑的实质影响,调整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将违法性认识从四要件犯罪构成中移出,归入刑事责任体系之下。接着,笔者意图探究违法性认识在刑法典中的定位问题,分析归类域外不同国家刑法典中关于违法性认识的规定,针对我国刑法典未规定违法性认识内容的情况,提出在我国刑法典中将违法性认识错误作为责任减轻事由予以规定的观点。第三章“通向违法性认识定位的具体司法路径”,既然违法性认识在刑法中的定位是责任减轻事由,那么就应当遵循违法性认识理论的内在逻辑,探究其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路径。首先,明确刑事司法对于违法性认识问题的着眼点在于违法性认识错误。然后,确定违法性认识错误避免可能性的参照系的选择,明确:认定行为人发生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能够避免,应当以行为人视角为主,并结合一般理性人视角为辅进行判断。接着,从法律是否准确清晰、政府部门是否实施管控、行为人是否存在认识障碍、行为人是否具有消除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机会这四个方面,来判断避免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客观可能性。不具备客观可能性,减轻处罚;具备客观可能性,从轻处罚。最后,在行为人具有避免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客观可能性的情况下,具体探究常见的(1)向个人或机构进行询问、(2)查找相关判例、(3)行为人自主学习法律这三种行为方式,判断避免违法性认识错误过程中行为人的主观能动性,区分不同行为方式对于正确认识行为违法性的作用大小,从而区分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依据不同行为方式,进一步追究不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