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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投资法中,如何认定东道国的行为是否构成间接征收,需要用一定的标准予以判定。而应当适用何种标准,目前尚无定论。正因如此,在国际仲裁实践中,一旦案件涉及间接征收的认定,仲裁庭在审理与裁决时,对认定标准地选择难以达成共识。仲裁庭主要适用的认定标准有三种:单一效果标准、单一目的标准、效果与目的兼顾标准。单一效果标准倾向于保障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利益,未能兼顾东道国的利益。单一目的标准倾向于保障东道国的利益,却忽视了外国投资者的利益。效果与目的兼顾标准意在平衡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两者间的利益。此后,一些新型案件出现,促使了几个新原则被引入认定标准之中。虽然它们并不能替代原有认定标准,但却能对原有认定标准,特别是对效果与目的兼顾标准起到辅助性作用,更有助于解决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在利益上的纠葛。时至今日,虽然我国已与全球百余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条约,但仍未制订双边投资条约范本,以供与他国在谈判及签约时参考。在与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中,涉及间接征收的认定标准部分,缺陷仍然明显存在。提供对策弥补认定标准的缺陷,显得极为重要。诸如,明确间接征收的定义、清晰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将比例原则的适用规则统一、限制外国投资者的合理期待的解释等。在对认定标准进行完善的基础上,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所制订的双边投资条约范本中间接征收认定标准的经验,结合我国所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中间接征收的认定标准,从而制订出符合我国国情的间接征收认定标准范本,并将该范本运用到今后的双边投资条约谈判与签订中,使之成为双边投资条约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