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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民法体系化的历史进程为线索,分别对罗马法的体系化、11世纪末罗马法复兴以来的市民法的体系解构、16世纪人文主义法学开启的对市民法的体系化重构、近现代的民法法典化进行考察,分析“取得方式”在民法体系化进程的各个阶段所具有的体系意义。基于此,本文确立了如下基本结构: 导论部分是对与论题有关事项的说明,对该论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的综述,以及对本文的研究方法和思路的介绍。 第一章研究了罗马法体系化的进程。首先分析了古希腊—罗马的辩证法思想与罗马法体系化的关系,前者为后者提供了方法论基础,特别是辩证法中的分种(divisio)与分部(partitio)的方法与罗马法材料的结合,开启了罗马法的体系化之路。其次论证了盖尤斯的《法学阶梯》是真正意义上实现了罗马法体系化的第一部作品,在该作品中,盖尤斯表面上以无体物概念为基础确立了“人—物—讼”的市民法体系,但无体物并没有发挥其被赋予的体系功能,真正支撑《法学阶梯》体系的是“取得方式”,就实体法部分而言,《法学阶梯》体系的实质是“人—物—物的取得方式”。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继受了盖尤斯开创的体系。最后概括梳理了《法学阶梯》体系在中世纪以来及至现代法中的命运。 第二章研究了11世纪末罗马法复兴以来所经历的体系解构,包括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区分、物权与债权区分的历史生成、向物权概念的牛发流变、继承法的体系归属的历史演进。注释法学家和评论法学家的理论努力为16世纪人文主义法学家对市民法进行体系重构奠定了基础。本章重点分析了物权与债权区分的历史生成,这种区分是现代民法中最为重要的区分,对传统市民法的体系带来极大的冲击。 第三章研究了人文主义法学家对市民法进行的体系重构。首先梳理了人文主义法学兴起与发展的历程,其次分析了在该时期实现的市民法的另外两种转变,即法学视角从客体转向主体,他物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在市民法的体系化重构的过程中,新教法学特别是梅兰希顿关于Topica的理论为人文主义法学家提供了新的方法论基础。一批德国路德派法学家和法国胡格诺派法学受新教法学理论的影响,重构了市民法的体系。在市民法的体系化重构中唯一依据的蓝本是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作为《法学阶梯》体系之核心的“取得方式”与新生成的“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在新的市民法体系中展开博弈,影响参半。 第四章研究了近现代典型民法典的体系,以及“取得方式”在其中所发挥的体系功能。在拉丁法族民法典中,《法学阶梯》体系在主观权利观念、债权与物权的区分等现代性因素的影响下,被修正为三种形式,“取得方式”在《法学阶梯》体系的现代转型中实现了华丽转身,其体系意义部分丧失、部分保留。在19世纪受理性自然法思想和自然科学方法影响而产生的潘德克吞式民法体系中,“债”和“继承”的独立,使“取得方式”完全丧失了体系价值。 结语部分回顾了“取得方式”在民法体系化的历史中的意义,以及当代民法体系化面临的困境,指出“权利—取得权利的方式”式的体系化思维有助于化解这种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