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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品是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全球金融创新浪潮中的高科技产品,它是在传统金融品(如货币、股票、债券等)基础上衍生出来的新兴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本身的杠杆性、未来性、虚拟性等特征使得其本身存在隐藏着极大的风险,如果运用不当、管理不严,将对一国经济乃至全球经济带来严重的冲击与损害。有鉴于此,各国金融监管机构、金融衍生品经营机构都把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作为一项崭新的研究课题。虽然各国对于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尚存在理论争议,但当前世界各国都需要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已经毋庸置疑,并形成了国际化、内部化、透明化的趋势。本文考察了各国国内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国内监管的模式分别以美国模式、英国模式和香港模式最具有代表性,三级监管体系为政府、交易所和行业自律监管。在国际方面,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总体监管全球尚没有达成共识,但是,国际清算银行与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联合会、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欧洲联盟等一系列国际性、区域性组织纷纷采取了一些重大的国际性法律举措。借鉴其他国家和国际上对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法律制度,作者试图构建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律的原则应包括市场监管与发展相协调原则等原则。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结合现有的金融市场不成熟,法制不健全的国情,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体系应当借鉴美国的三级监管模式,即政府宏观监管、行业协会自律监管、交易所自我监管的三级监管体系。同时,建议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具体监管的具体法律制度,更加清晰的规范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交易行为。具体法律制度应当包括:市场准入制度、交易合约制度、健全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制度、市场退出机制、加强金融衍生交易监管的国际合作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