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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同时具有作为义务和履行能力,但是没有履行的行政行为。在实践中,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通常给行政相对人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依据有损害即有赔偿的法理,行政不作为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应当赔偿。由于现行《国家赔偿法》并未明确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直到2018年《适用解释》首次明确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我国行政不作为赔偿领域的研究与实践并不丰富。第一部分是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相关理论。从区分依禁令而不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拒绝行为等问题界定了行政不作为的概念。从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人权保障原则以及国家责任原则出发阐述了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理论根据。从行政不作为行为、公民合法利益受损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分析了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第二部分是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从宪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及相关批复说明了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规范依据。从受案范围狭窄、归责原则不合理、先行处理程序不足、责任分配标准不清晰归纳了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是域外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实践。介绍法国、德国、日本以及英国、美国的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实践,希冀为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提供参考。第四部分是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将抽象行政不作为纳入受案范围,包括行政规章的司法审查。分析传统归责原则后,应当在行政不作为赔偿中确立过错推定原则。通过作出赔偿决定说明理由、将协商程序规定为必经程序、重新规定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期限、禁止对赔偿请求不作答复完善先行处理程序。从确立原因加过错的混合导向、适当参考损害加赔偿导向,阐述了不作为赔偿责任份额分配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