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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重是康德伦理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被理性强制性地与人的意志结合在一起,并作为主观动机促使人不断走向至善。敬重根源于实践理性,源于其所颁布的道德法则。康德在理论理性中悬设了自由,又在实践理性中通过与道德法则的自明性而确证了自由的实在性,即积极的自由,自由也由此成为其批判哲学的“拱心石”。道德法则在规定自由意志时产生了敬重。敬重的对象只能是道德法则。敬重产生的条件是人的双重存在。完全理性存在者不必有敬重,因为它在实践道德法则时不会有任何的阻碍;无理性存在者因其自身并不能设定目的,因此只能服从自然的因果律,没有敬重所能产生的来源。因此敬重只能产生于双重存在的人。道德法则作为实践动机,在规定意志时平抑感性欲望作为实践动机时产生痛苦,而当其自身为动机产生行为必要性时便产生了敬重。敬重亦与康德的三个关于理性的悬设即自由、灵魂不朽和上帝的悬设关系密切。对道德法则的意识这所谓的理性事实,事实上是通过敬重得到的,由此而印证了自由的实在性。从而可以得出灵魂不朽与上帝的实在性。通过敬重,自由、灵魂不朽与上帝的实在性得到了确证;反过来,人正是以敬重为主观动机才能不断地趋合于道德法则,走向至善。敬重是有限理性不断走向至善的必然途径。通过与孔子的至善观和敬重观的比较,可以看出其来源、内容等都不相同,康德更从本体地位上确定了人的主体性、道德性。透过其敬重观来衡量康德伦理学的得失。其成功之处在于:把人的道德自由从自然的必然性中解放了出来。康德将实践的道德归于理性界,从而使自由意志摆脱了自然的必然性,使主体实践获得了道德性。纯化了道德,并找到了实践道德的可靠途径。并为道德教育提供了依据,对于当前的道德建设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而其缺陷在于:没有处理好理性与感性的关系,导致至善只能靠信仰。然而正是康德的这种二分法,使得理性与感性不能很好地结合在一起,从而使达到至善只能靠对道德法则的敬重,这实则是一种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