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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便捷、高效的ATM机等自动设备在社会诸多领域的广泛的应用,涉ATM机犯罪相关的案件也呈现了多发趋势,其案件类型之新颖,作案手段之复杂多变,使ATM机犯罪日益受到大众的关注。许霆案作为ATM机犯罪备受争议的典型案例,对其犯罪行为如何进行定性和处理,引发了一场激烈的争议,这就使得这样一个普普通通的案件上升成为一个被社会大众关注和热议的公共事件,其所代表的意义已经超过了这个案件本身。本文结合许霆案,对涉ATM机犯罪的争议较大的几种具有疑难型的犯罪进行归纳分析,并对现有立法情况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在论述过程中,本文运用归纳、实证分析等方法,从司法实践中涉及银行ATM机犯罪相关案例入手,以犯罪行为人在犯罪实施过程中使用信用卡为基本标准,对涉及到银行ATM机犯罪进行论述。本文第一部分,从许霆案入手,结合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对许霆恶意取款行为进行分析。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许霆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争论点,从不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属于盗窃金融机构、不能适用“酌定减轻”的规定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得出最后结论:许霆利用银行ATM机系统错误进行恶意取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第二部分首先简要概述了银行ATM机的性质,即ATM机不属于金融机构而属于金融机构的附属设施。然后利用司法实践案例对涉ATM机犯罪中有关构成侵占罪、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和其他类型的ATM机犯罪进行实证分析。在论述以上观点的同时,简要介绍了其他学者的不同观点,并在此过程中对与文章不同的论点逐一进行说理论证,认定许霆构成盗窃罪。第三部分主要是涉ATM机犯罪立法上的完善。首先提出应在司法适用中逐步规范和完善特殊减轻制度;然后建议将许霆行为或类似行为刑事化,但应该视情节轻重而定;接着由许霆案的改判引出我国立法对犯罪数额规定的基本方式,立法规定数额的合理性前提就是国民收入水平的不变,目前我国立法规定的数额标准显然已经不具有合理性。文章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从我国的立法、司法现状处出发,遵循罪刑法定的理念,探求立法完善的途径。本文的特点就是结合司法实践进行实证分析,在探索解决的方法时也从司法适用的角度出发,探寻实践性的解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