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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6日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大环境综合治理力度,创新环境治理理念和方式”、“发展绿色环保产业,培育服务主体,推广节能环保产品,支持技术装备和服务模式创新,完善政策机制,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壮大。”近年来,我国的环境问题越来越得到重视,环保行业在市场需求和政策扶持下得以迅速发展,合同环境服务制度应运而生,该制度旨在鼓励发展综合环境服务业,积极探索新型环境服务模式。2012年2月环保部办公厅公布的《环境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提出,要“试点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模式创新。鼓励环境服务市场主体以合同环境服务的方式面向地方政府或排污企业提供环境综合服务,以取得可量化的环境效果为基础收取服务费。”作为新的环境服务模式,合同环境服务在改善生态环境及促进环保业发展方面被提高到战略性的高度,并越来越受到重视。合同环境服务制度是一系列规范合同环境服务模式的规范制度体系,该制度的研究对象即合同环境服务法律关系。在国外,合同环境服务的发展起步较早,体系也较为成熟,主要是集中在日本、美国和欧盟等国家,目前大致形成了自愿性环境服务协议、政府基于效果采购环境服务、合同环境服务商业模式三种类型。我国合同环境服务制度起步较晚,近些年由于环境问题逐渐被重视而呈现爆炸式发展。但是,我国合同环境服务制度仍在服务主体资质、财税及金融优惠政策及技术层面亟待完善。针对现阶段我国合同环境服务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文章对合同环境服务制度进行了全面分析,包括合同环境服务主体理论、法律分类、政策问题、法律风险理论等问题,随后进行了中外合同环境服务制度比较,并在此基础上,从合同环境服务主体制度、政策支持及技术操作等方面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以寻求深入实施合同环境服务制度,更有效地解决环境治理问题,为环境服务业的发展注入新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