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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证券交易乃当今国际金融领域最为突出的活动。各国法律有关规定的不一所导致的法律冲突给跨国证券交易带来了法律风险和系统风险,并制约着其进一步发展。《海牙证券公约》通过冲突规范的制定对法律冲突的缓解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并未能够从根本上消除法律风险。在此背景下,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中介证券实体法公约》试图从实体法层面解决跨国证券交易的法律冲突问题,以增加法律的确定性和提高经济效率。全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引言介绍了本文的写作动因和写作目的。正文第一章在关于公约的制定背景中论述了证券持有模式由直接模式向间接模式的转变,分析了跨国证券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创新地对账户持有人享有的权利的性质进行两分法。以上三点构成了制定公约首先面对和解决的问题。第二章介绍了《中介证券实体法公约》制定过程中使用的限定性方法和功能性方法。这两种方法的使用一方面使公约的措辞中立化,从而避免其用语的倾向性和可能产生的歧义;另一方面考虑到公约制定中将面临的艰难,起草小组一开始就从一个较严格的起点出发,使公约在实践中实现和谐与统一。第三章介绍了公约通过引入“透明体系”的概念,将证券的间接持有和直接持有模式均纳入公约的调整范围,避免了公约的适用范围狭窄化。第四章详细分析了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相关定义、适用范围和解释,账户持有人的权利,中介证券的转让,中介持有体系的完善,账户持有人与证券发行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关于担保交易的特殊规定和最终条款。笔者不仅对公约条文从一般含义上进行了解释,并且就重要条文,从历史和目的角度进行了更深入的分析和阐述。同时试图准确翻译公约,为国内学者的进一步研究尽以绵薄之力。第五章就公约的制定和内容作了评价,并分析公约在我国的可适用性,且对我国现行持有模式进行了初步思考,认为我国可以在保持现行持有模式的基础上作出进一步的法律规定,以实现国内和跨国证券交易的稳定发展和高效运行。本文在研究方法上运用了文献研究、比较研究、文义分析、历史分析、目的分析、图表分析等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