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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民间借贷“合法化”呼声日益高涨,这集中表达了新的历史条件下人们期望政府给予民间借贷应有法律地位的殷切期望,但从理性上看政府要以法律对性质不同的民间借贷分出轩轾,分别进行规范。目前国内学者对民间借贷的研究也颇多,但多集中于对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研究,对民间借贷“合法化”的一些思考,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制问题等,而研究国家对民间借贷进行干预边界的却极少,但在笔者看来,这是探讨民间借贷法律规制体系时必须要解决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国家应该对哪些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制,在何种程度上进行规制是建立完善的民间借贷规制体制的基础。本文通过研究国家干预民间借贷的现状——主要表现为民间借贷法律规制体系的缺陷,结合国家干预经济本应持有的理念和原则对民间借贷领域中的市场主体自由和国家干预的界限进行界定。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主要介绍民间借贷的基本理论,包括民间借贷的内涵界定、民间借贷不同的表现形态、民间借贷的内在生成逻辑以及法律视角民间借贷的类型化,包括合法性与非法性民间借贷、民事性与商事性民间借贷的区分。第二章主要介绍现行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体系,并从行为性质角度出发反思企业间民间借贷行为效力,指出目前民间借贷法律规制体系采取“一刀切”式利率上限管制的合理性有待考证,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之间的界限也有待进一步明确。为下文笔者对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体系的完善提供建议奠定基础。第三章主要介绍国家在干预民间借贷时的理念转变及所应坚持的原则。国家在对民间借贷进行法律规制时要坚持以金融自由为优先、以实现权利公平为根本、维护金融秩序为目标的理念;同时国家在对民间借贷进行干预时要时刻把握授权与限权相结合、依据资金的所有权属性进行区分、控制干预成本、区别与重点规制相结合的原则。第四章主要分析如何确定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笔者从“社会不特定公众”的界定和将集资用途列入非法集资罪与非罪的界限两方面进行探讨。第五章是对民间借贷法律规制体系完善的建议,包括建立商事性民间借贷主体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建立多层次的利率管制体系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