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醉驾入刑意味着醉酒驾驶这一危及公众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自此受到刑事处罚,醉驾者的违法成本也随之加大。201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事责任应慎重,醉驾并非一律构成犯罪。此后,关于醉驾是否一律入罪、是否需要有情节限制等问题引起了人们的讨论。入刑一年来,司法实践中也存在量刑差异过大,过度适用缓刑等问题,但由于《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关于醉驾行为的表述简洁,而最高法院也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由此也可以看出危险驾驶罪作为我国刑法中新成立的罪名在醉驾方面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本研究通过对醉驾入刑背景、醉驾类型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进行研究,并对入刑一年以来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个人观点和建议。
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
首先,通过简要介绍我国醉驾入刑之前对醉驾案件的处理和争议,和域外国家(地区)对醉驾问题的立法规定以及醉驾入刑的意义。
其次,概述醉驾类型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主观要件、客体、客观要件构成,并对有争议的“醉驾是否一律入罪”问题加以分析,认为醉驾并非一律入罪。通过比较醉驾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分析醉驾与上述两罪的区别。
然后,通过对醉驾入刑后涉及醉驾的案例,并结合实地统计出的数据进行分析,对入刑以来出现的量刑标准不一、电动车归属、恶意劝酒者和同乘人员责任认定等问题进行研究,找出原因。
最后,根据上述对醉驾入刑出现的问题分析,通过借鉴域外在规制醉驾问题上的先进做法,贯彻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出相关的建议:一是醉驾应当受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的指导和制约,定罪量刑时应当考虑醉驾的情节;二是扩充主刑和附加刑;三是对不同醉驾者“分而治之”;四是减少醉驾行为的两点措施,即完善酒后代驾服务、高科技产品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