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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存在是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常见诉由。从大量个案可以看出,原告在举证困难的情况下,并无法通过诉讼获得信息,信息不存在诉讼的意义在于给原告“讨个说法”的渠道。基于这个功能,此类诉讼的证据规则应有特殊性,通过个案价值衡量可以得出普遍原理。
被告对不存在答复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原告在被告完成举证责任后承担推进性的举证责任。被告的举证首先要达到清楚且有说服力标准,提供具体证据直接证明信息不存在或“经过合理查询”信息不存在;而后法院再根据优势证据标准,比较被告和原告的证据,决定承担结果责任的一方。被告在完成举证责任之后,还应对信息不存在的其他情况进行说明,以回应原告对信息不存在的诸多疑惑。行政机关在作出信息不存在答复时,应尽量主动说明理由,提高答复对于申请人的可接受性。解决信息不存在诉讼纠纷的根本方法在于政府文件管理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