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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建立起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这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关联企业的出现和发展壮大正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成果。但在关联企业之间,控制企业利用关联关系以欺诈手法将债务、资产在关联企业间相互转移、避债,往往导致从属企业人格缺陷,严重损害从属企业及其他债权人的权益。滥用关联企业形式对现有的法律制度构成了严峻的挑战,这种挑战是多方面的,不仅涉及到公司法独立法人人格等制度,还会涉及到税法、反垄断法、破产法等法律,本文将重点论述关联企业形式对破产法律的挑战,以及破产法律应给与的制度上的回应。如何在立法上规制关联企业破产问题,是我国破产法制完善面临的急迫任务。美国法院在破产法实践当中利用衡平权力创设了实质合并原则,为我国破产法律的完善提供了借鉴。本文将重点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原则进行研究。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引言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方法、资料来源和创新之处。正文部分一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将论述关联企业的法律属性、关联企业的特征、以及滥用关联企业形态会对企业破产中的债权分配造成怎样的损害。第二章将论述为应对滥用关联企业形式对破产法律的挑战,美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创设了实质合并原则,实质合并原则发展至今经历了怎样的历史演进,笔者将对该演进进行评析。第三章通过与其他类似原则或制度相比较,着重分析实质合并原则具有的独特的价值。第四章将讨论我国目前相关立法及实践对关联企业破产规制中的不足,分析我国引入实质合并原则的意义。第五章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明确在立法中如何确立实质合并原则。因为实质合并原则作为美国法上的一条原则,缺乏明确的操作标准,因此我国如果要引入该原则就需要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予以具体化。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对未来我国破产法律的发展和完善进行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