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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是从1979年刑法典规定的投机倒把罪中分离出来的一个独立罪名,1979年刑法第117条所规定的投机倒把罪所包含的内容比较复杂,司法实践中,执法部门将把一些与非法经营有关联的违法行为都依照本罪来定罪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显然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本意不符,也与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和要求不相符。1997年刑法第225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刑法学界以普遍认同态度将这一修订视为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分则中的重要表现,但是,非法经营罪之规定的第(4)项为非法经营罪设定了一种较为抽象的空白罪状,此种特殊的空白罪状的形式,导致了刑事司法中非法经营罪无限扩张,因此,非法经营罪是刑法修订后变动比较多的罪名之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有关非法经营罪的此类情况,前前后后也陆续制定了不少补充规定、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这在我国的刑法立法史上也是少见的。非法经营罪的价值取向在一定程度上与罪刑法定原则存在相背离的倾向,也与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和要求不太符合,其法律适用已与立法机关的初衷相去甚远。加上我国刑法对本罪的法定刑设置不够合理,这就给本罪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留下了空间①。本文力求通过对非法经营罪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现状分析,得出该罪已步1979年刑法之投机倒把罪之后尘,逐渐发展成为了新的“口袋罪”的结论。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立法、强化法律解释等途径,进一步明确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努力消除其“口袋化”的消极影响。以致对超出非法经营罪未明确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范围的行为可以参照其他相关罪名给予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