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人民公社制度作为建国后乡村社会变迁史上重要的制度安排,在当代中国农村社会体制演变史上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没有公社时期的积累与酝酿,也就没有后来的家庭联产责任制。学术界对农村人民公社的研究虽然取得了很大进展,但现阶段亟需开辟新的研究领域。 本文以大公社时期福建省南平地区的农民“反行为”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分配、流通、管理、社会生活领域普遍存在的“偷”粮、瞒产私分、黑市交易、磨洋工等行为的分析,表明当时农村存在着大量针对公社制度的日常反抗行为。这种行为的产生,是由于大公社制度侵犯了农民传统的生存伦理。人民公社尤其是大公社时期的制度安排,是一项过于美好、过于空想、过于绝对化的制度模式,它很难满足农民的实际诉求,侵害了他们最基本的生存权利;农民迫于实力悬殊与生存压力,才采取了各种日常反抗行为,求得一线生机。 农民的这种“反行为”是不能避免的。制度实施者对于农民的“反行为”,不能简单当作消极的东西,应当意识到它对政策制度的修订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一种农村制度的设计和实施,不能只是上层设计者的参与的决定,只有在政府与农民间的互动和谈判中,只有在双方相互间的妥协与退让中,才能让制度顺应社会发展的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