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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结果导向、顾客导向、公众参与、全面质量管理等思想的倡导下,公众对公共服务进行的满意度测评,即主观绩效也逐渐被重视。客观测量是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的传统模式,它和主观绩效评价是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的两种基本模式。近年来,公众主观评价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彰显。但是,公众主观评价与客观测量的结果是否一致及一致性程度等却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公安机关作为行使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权的政府职能部门,在“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下,也越来越强调以公众满意为导向为公众提供满意的公共安全产品和服务。由此,政风行风、公众安全感、满意度调查以及窗口服务文明指数等各类公众参与的评估接踵而来。这不仅挑战长期以来行政机关自上而下的层级监督和单一评估模式,而且有力推动了评估主体的多元化,促使公众参与评估体制的不断完善。但是,在基层公安机关公众满意度测评中,遇到了测评指标不完善、评估主体选择和调查抽样方法不合理、测评结果的运用不够有效等一系列实际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测评活动的有效开展和基层公安机关的履职绩效。以沁阳市公安局为例,对基层公安机关的主观客观警务绩效进行比较分析,给出提高警务绩效公众满意度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