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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权代理权征集指是公司或者公司以外的人把记载着必要事项的空白授权委托书交付给公司股东,劝说其选择自己或第三人在股东大会上代理行使表决权的行为。我国《公司法》第106条对股东表决权代理权征集制度进行了规范,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与证监会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对其作出了完善。我国的表决权代理权征集制度在立法上虽然有规定,但是与其他先进国家和地区相比仍然存在缺陷与不足。本文通过学术理论研究和实证案例分析,从股东表决权代理权征集制度的基本理论、主体资格、征集程序和法律责任入手,为完善我国的表决权代理权征集制度在征集行为的法律适用、信息披露、股东提案权的方面提出了立法建议。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主要研究方法,并详细介绍了我国在表决权代理权征集制度方面的研究现状和实践情况。第二部分结合相关案例介绍了股东表决权代理权征集制度的含义、背景、特征及作用。指出表决权代理权征集制度不同于一般的表决权代理,需要有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第三部分结合我国证券市场上表决权代理权征集方面的实践案例,分析了其他国家关于表决权代理权征集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指出我国法律应规定表决权代理权征集的主体不限于本公司股东。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股东表决权代理权征集的法律适用、征集方式、提案程序和监管方式等制度在先进国家立法上的应用。我国应借鉴这些国家的立法经验,以完善我国的表决权代理权征集制度。第五部分重点研究了我国表决权代理权征集制度的立法现状和现实问题,针对问题,在征集行为的法律适用、信息披露制度和股东提案权制度方面提出了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