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合同是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不可或缺的地位随着我国进入新世纪以来,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正变得越发的稳固。与此同时,由于利益诱惑的驱使和经济运行规范不健全,法治建设不够完善、市场主体的法律素养低下、地方保护主义作祟等原因,合同诈骗犯罪也渐趋猖獗,成为诈骗类犯罪中一种危害巨大的犯罪形式,合同诈骗罪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的签订或履行过程中,编造、隐瞒虚假信息或真实情况,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由于该罪本身存在的一些特性,在司法实务中便出现了一些较有争议的案件,使得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惩治,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得不到全面保障。通过对相关理论的研究解决案件处理中的争议是维护当事人权利的前提和关键。因此,如何客观、正确地界定案件性质意义重大。本文试图在现有的相关刑法理论、法律法规的背景下,结合具体案件,准确界定案件性质是单位合同诈骗罪还是属于个人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并对在审理过程中单位被注销的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提出切实可行之操作方法,为我国司法实务中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一定的理论与实务支持。本文第一部分是案件的基本情况介绍,对该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的分歧意见进行了客观陈述,并从中提炼出争议焦点。争议焦点主要包括柏某某等人的诈骗行为的定性的问题,以及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被注销后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第二部分是对本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法理分析,首先是对合同诈骗罪认定的相关法律要点的分析;其次是审理过程中单位被注销该如何处理的法律分析;最后对公司被注销后应当如何适用刑罚的法理分析;第三部分是对柏某某合同诈骗案的分析和总结,运用第二部分法理分析的结论,得出本案柏某某等人利用虚假货单等进行诈骗的行为构成单位合同诈骗罪;以及案件审理过程中单位被注销后应当继续审理,以单位合同诈骗罪追究柏某某等人的刑事责任,不以自然人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第四部分是关于对本案的研究启示,通过对整篇论文进行提炼和总结得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国家应当通过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对公民法律素养的培养;努力完善法律法规,为经济活动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做到有法可依;同时,社会也应积极倡导对优秀传统道德伦理的弘扬,加强对公民优秀道德理念的培养;公民个人应当在经济活动中保持清醒,在合同签订、履行中加强防范,不可盲目从众。笔者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得出,界定合同诈骗类犯罪应当首先确定犯罪主体,再根据犯罪主体的形式确定案件性质对其适用刑法;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被注销的应当继续按单位犯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此,运用本案的研究结论期望能够为司法实践中对相类似案件的正确处理提供借鉴与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