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历史上看,传播技术的发展必然会导致著作权法的更新。印刷术的出现产生了复制权,录音录像设备的出现产生了出租权,由于信息技术和网络传输技术的发展,催生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云计算作为最新的科学技术,是对传统网络技术的变革,其出现改变了人们产生、传递和分享信息的方式。本文试图从国际上云计算最新的判例出发,结合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探讨云计算对我国著作权法的挑战及我国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第一章主要对云计算的定义及其模式进行概述,以及此项对著作权法的总体影响。云计算主要分为三大模式:IaaS模式,PaaS模式和SaaS模式,其中SaaS模式与用户的关系最为密切,也是产生著作权问题最多的模式。在此环境下形成的缓存、临时复制问题以及其他传播技术的问题,使得包括美国在内的国家都寻求各种方式解决新技术对著作权法的影响。第二章立足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分析云计算对我国著作权法的冲击主要集中在三个问题: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及出租权。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源自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公约,然而在权利名称上却与别不同。这样的名称难以涵盖目前三网融合的环境以及未来技术的进一步发展。而且我国信息网络传播在权利内容上也有需要进一步厘清的必要。临时复制在电子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出现开始就一直存在争议,云计算使得临时复制成为常态,如此再把临时复制拒绝在复制权外也显得不合时宜。在云计算SaaS模式使得软件使用行为发生转变,当前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难以涵盖这一内容。对于这种行为不应再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而是应当选择其他权利去规制这一行为。第三章通过各种学说的对比分析和比较法研究,对我国当前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为适应科技的发展和加强全球知识产权交流,应当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进行相关调整,将其名称变成对公众传播权并且对权利内容进行进一步厘清。临时复制根据其产生的特征分成技术性临时复制和非技术性临时复制两种,非技术性临时复制应当在复制权的调整范围内。SaaS模式下的软件使用行为将会成为未来软件使用的一个重要形式,通过网络进行交付的软件使用可以通过扩张出租权,即通过电子出租权对此行为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