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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各类具有创新性的金融产品的出现满足了市场的需求。近年来,资产收益权信托融资模式越来越受到重视。伴随着金融创新,各类金融纠纷、金融违法也层出不穷。资产收益权信托融资模式因其独特的法律性质,获得了市场的青睐。因为立法机关并没有对资产收益权信托做出详细的法规规定,导致其成为规避金融监管的一项手段。而各级法院因缺乏统一的判决标准,使得金融产品的合法性存在很大的不确定风险。去年,最高法公布了一例公报案例,分析了资产收益权信托的信托财产确定性问题,对于未来同类案件提供了指导意义。收益权类信托产品很大的一个法律障碍是信托财产是否确定。财产权类信托多要求有明确的具体金额,而以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即以未来的不确定的收益作为信托财产,是否突破了信托财产确定性的要求,本文进行初步的探讨。案例中的法院认定了财产收益权具有确定性,这是否能意味着为预期收益都可以纳入信托财产的范围,是否还有其他的审查手段来保障市场安全?最后,法院在确认信托受益权的时候,无意间变相的突破了一些监管法规,这也是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博弈问题。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此案例的讨论,探析资产收益权信托的法律依据与法律性质,提出一些对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思考。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介绍“世欣荣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信托合同纠纷案”的案件背景,以及最高法院的判决理由,提出资产收益权信托所面对的现实问题。第二章通过进一步的探究,解析上述问题的主要成因以及解决办法。第三章则是透过案件的分析,寻找立法的缺失之处,分析立法缺失的后果。从宏观的角度提出自己关于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博弈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