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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特尔宽大制度是应对卡特尔隐秘性特征的反制措施。该制度以提供免除或减轻法律责任诱因,吸引卡特尔成员主动投案并提供违法证据为基本运作机理,由美国反垄断执法机关率先采用并被大部分已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所吸收。宽大制度的产生有着深厚的法理学与经济学理论支撑。一方面,宽大制度通过提高卡特尔查处效率服务于反垄断法维护竞争公平,追求效率的价值目标,从而具有法理上的正义性;另一方面,立法者在设计宽大制度具体规则时,大量运用了经济学中成本与效益分析和囚徒困境理论,并使之成为宽大制度合理性基石。此外,严厉的卡特尔法律责任和强有力的执法措施营造了良好的外部运行环境,使宽大制度的产生成为可能。在宽大制度具体实施过程中,其优势作用的发挥取决于规则自身的确定性与透明性,各国执法当局均本着上述原则逐步完善了本国宽大制度立法,并形成了涵盖适用范围、适用条件、运行规则三方面内容的完整规则体系。我国反垄断法及相关配套规章也引入了宽大制度。然而,简陋的立法和不良的运行环境使我国宽大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在立法层面,执法机关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挤压申请人合理预期,大量应有规则仍处于缺位状态,与其他法律规范相冲突致使法律适用困难;在运行层面,双重执法体制下宽大申请权与宽大决定权存在交叉,过轻的法律责任无法提供有力的宽大诱因,执法效率的低下导致违法者始终未面临被查处的现实风险。因此,未来我国宽大制度的改革方向应致力于实现立法的精细化与运行环境的优化。但改革不能一蹴而就,由于反垄断法出台尚不久,出于法律的稳定性及立法成本的考虑,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同时,必须立足于我国当前立法现状。应当在宽大制度域外经验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间寻找结合点,并实现两者的顺利对接。